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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风险告知

发布时间:2023-10-18 16:57:17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预知案件审理、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慎重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现将当事人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责任提示如下: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责任。诉讼请求漏项,会导致漏项部分被视为放弃诉权;诉讼请求过低,会导致只能按所请求的保护;诉讼请求过高,会导致过高部分得不到保护,而且还要承担过高部分的诉讼费用;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会导致所主张的权利被视为放弃。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责任。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保全,被告反诉或申请评估、鉴定及需要公告等,如不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将被视为撤诉、撤回反诉或撤回申请,所请求的权利法院不能保护。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超期限提供证据的风险责任。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5、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责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不能提供原件或原物,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6、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责任。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评估、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评估、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保全证据的风险责任。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界满前七日。不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8、不按时出庭的风险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原告将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将承担举证不能被缺席审判的后果。

    9、一方下落不明或没有财产、起诉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一方下落不明或没有财产,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判决后无法执行,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用无法收回的后果。

    10、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风险责任。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会导致执行期限过长或不能执行,判决确认的申请人的权利不能得到保护的后果。

    11、超诉讼时效风险责任。当事人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将承担不能胜诉和承担诉讼费用的后果。

    一、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

    法律分析: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二、限制高消费的条件

    (一)限制高消费的条件是什么

    1、限制高消费的条件如下: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5)其竖慧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余败答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枯消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二)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是什么

    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三、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责任编辑:李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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