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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 “强院”为民行丨租借银行卡获利 殊不知是“帮信罪”

发布时间:2023-11-28 09:03:11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迷失在利益陷阱里的不止是受害人,还有受利益驱使的“帮凶”。为了些许蝇头小利,贸然就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借给他人,到头来不仅“竹篮打水一场空”,还触犯了“帮信罪”被判刑。

    被告人赵某,是一名25岁的无业青年,为找工作加入一个招聘临时工的QQ群。某天,群内发布“招聘临时工,月结400元”的一则招聘广告,引起了赵某的关注。通过与工作中介私聊得知,将自己的银行卡租借给他人用于转账一次最少可获得400元收益。赵某挣钱心切,便相约与对方见面,并按要求带了银行卡、身份证及手机等私人物品。

    2022年4月28日,被告人赵某在一辆越野车内与来人会面,在明知可能存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先后将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银行卡、账号密码、个人手机等提供给电诈分子使用。经公安机关查明,4月29日,被告人赵某名下中国银行卡的流水金额为37万余元,其中13万余元经查证系被骗钱款;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的流水金额为21万余元,其中3.4万元经查证系被骗钱款。两张卡合计流水金额为59万余元,合计17万余元经查证系被骗钱款,被告人赵某提供银行卡违法获利960元。

    被告人赵某于2022年7月15日在武汉咸宁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7月26日向富裕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富裕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3年7月31 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被告人赵某已上缴的违法所得96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千万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信息借予他人,不要因为买卖、出租、出借上述账户信息的“赚快钱”就落入他人设下的违法犯罪圈套。

责任编辑:李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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