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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丨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4-04-26 10:00:40





    4月25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6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市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王旭丽做主旨发布。齐齐哈尔日报、直播鹤城、新闻综合广播频道等多家新闻媒体参加发布会。

    近年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准确把握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在知识产权审判改革创新、多元解纷、协同联动、队伍建设等方面,全面构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体系,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走出了一条具有鹤城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路径。

    提高“审”的质效,打造品质司法

    依托“要素式审判”,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制度落地见效,切实提高知产案件保护精准度,2023年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21件,同比上升69.44%,一审服判息诉率94.16% ,调撤率74.38%,平均审理天数37.33天。妥善审理了约翰迪尔、富裕老窖、九三豆油等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典型案件,多起案件连续多年入选“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司法护航的全面性、时效性,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贡献鹤城方案。

    突出“快”的氛围,畅通诉调对接

    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力构建知识产权“四化四解四到位”诉源治理格局。在成立齐齐哈尔市民营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心基础上,吸纳公检司、市场监管及工商联等部门,联合成立民营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心铁锋法院工作站,为企业提供“一对一”定制式的法律服务,通过诉前委派、诉中委托、邀请调解等方式,畅通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真正让矛盾纠纷化在源头、解在诉前、消在萌芽。截至2024年3月,保护中心与工作站调解案件与诉讼案件比为0.65:1,调解成功率89%。

    抓住“合”的精髓,深化部门联动

    以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为圆心,以相关职能部门为半径,善用“集体智慧”,积极打造知识产权全链条法治保障,实现了“1+N”综合保护的最佳效果。为加强知名酒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推动酒类产业集群建设,携手检察、公安、市场监管等六部门成立全省首个齐齐哈尔酒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共同签署《齐齐哈尔市知名酒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框架协议》,积极构建酒类全链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与市贸促会、齐齐哈尔海关联合签署《齐齐哈尔市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框架协议》,构建一站式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为民营企业涉外维权、知产解惑提供充足的司法服务供给;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签署《协同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框架协议》,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分工,扩大保护范围,助力中医药行业发展。

    拓宽“思”的维度,推进以学促干

    始终以党建为统领,坚持“五牢记、五融合”工作思路,一体融合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积极推进以知识产权审判员额法官为核心的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定期召开法官专业会议解决疑难问题,统一裁判理念和尺度,常态化开展审判态势分析,提升知产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审判能力。2023年,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先后被授予“全国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人民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齐齐哈尔法院将进一步深化理念变革引领、抓牢提质增效主线、推动素能提升保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科技创新成果保护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更大力度服务保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切实增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和实效,全力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齐齐哈尔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六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涵盖了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侵权等多个领域,全面展示了齐齐哈尔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新作为、新成效。

    齐齐哈尔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六大典型案例

    01

    崔某与拜泉鹤翔农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02

    熊某、周某、李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03

    齐齐哈尔市宝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某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04

    海口某商行与齐齐哈尔30余家蛋糕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05

    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06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60余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1

    崔某与拜泉鹤翔农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2民初46号

    案情简介

    崔某于2019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水箱(防高温)”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设计要点在于外观形状。2023年5月崔某在拜泉鹤翔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翔农机公司)经营场所发现其销售与案涉专利权产品外观相似商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鹤翔农机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使用权。鹤翔农机公司辩称,其公司早在崔某申请案涉专利前已生产、加工该类水箱,此外观设计并非崔某发明。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系案涉“水箱(防高温)”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权人,该专利合法有效。涉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均系农机车用水箱,属于相同种类,经比对,两者外观基本相同,无明显差异,因涉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故认定涉诉侵权产品落入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鹤翔农机公司于2016年4月6日注册成立,2019年3月23日通过快手短视频平台发布涉诉侵权产品的视频,而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于2019年10月25日申请,通过比对时间可以认定该公司在案涉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该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的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并未超出专利法规定的“原有范围”。因此,鹤翔农机公司享有案涉专利先用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案涉农机产品,不应视为侵犯专利权。法院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先用权是指专利申请前,已经有人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则在申请人的专利获批后,上述人员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或者使用的权利。本案合理平衡了先用权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允许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农机产品。通过司法审判保护农机领域的发明创造,鼓励更多在农机领域的实践者加入到保护自身创造性劳动的行列中,为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2

    熊某、周某、李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号】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2)黑0204刑初172号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2刑终44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熊某在广东省参考各类名表配件自行设计生产图纸,通过惠州市及周边加工厂仿造假冒劳力士、欧米茄、天梭等品牌手表配件,再进行深加工和镌刻各品牌手表标识。自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其将设计生产的假冒品牌手表配件批发给被告人陈某,销售金额共计229,422元。被告人陈某自2016年以来从被告人熊某处购进假冒欧米茄、劳力士、卡地亚等品牌手表表壳及配件,加价后向被告人康某及黄某、詹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53,299元,违法所得共计45,000元。被告人康某、张某在哈尔滨市站前路昆仑大厦共同经营钟表配件商店。2019年以来,二人从被告人陈某以及周某等人处购进假冒劳力士、欧米茄、天梭等品牌手表配件,加价后批发销售给被告人周某、温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42,822元,违法所得共计35,705.5元。

    被告人周某、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共同经营表行。周某通过微信从被告人康某等人处购买假冒劳力士、欧米茄、卡地亚、浪琴等品牌商标的手表配件,通过快手平台在线直播手表的组装过程,展示组装的手表带有知名品牌商标,并以明显低于正品手表的市场价格对外销售。被告人李某在快手直播间解答客户提问,并辅助周某售后服务及打包发货。自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周某、李某向黑龙江省、河北省、山东省、海南省等地销售194块假冒品牌手表,销售金额共计635,129元。

    法院审理认为:熊某、周某、李某、张某、康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张某、康某、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违法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判决:周某、熊某、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康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追缴各被告人所得;对本案中扣押、登记保存的商品和配件、作案工具,依法由扣押、登记保存物品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对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立体式打击,依法保护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决心。通过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进一步传递严格保护的信号,对类似行为产生震慑作用,维护品牌形象和声誉。加强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企业进行正当竞争,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完善市场竞争秩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3

    齐齐哈尔市宝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某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号】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2刑初44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黑刑终91号

    案情简介

    被害单位迪尔公司(DEERE&COMPANY)系美国公司,是世界著名的农机生产商。2019年6月,齐齐哈尔市宝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霸州市仟舜永合公司办公室内,与公司主要经营人员荆某东、荆某国、朱某等人商议仿造迪尔公司玉米割台并粘贴假冒迪尔公司注册商标进行销售。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李某、荆某国、荆某东、朱某未经迪尔公司许可,将迪尔公司注册的“JOHNDEERE”英文字母商标贴在宝华公司生产的玉米割台上,冒充“JOHNDEERE”品牌产品进行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达到“容易导致混淆”的程度也可以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因此,若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仅属于民事侵权。本案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显示,迪尔公司在《国际分类》第7类商品上使用的“JOHNDEERE”商标已注册,该局列明的“JOHNDEERE”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中包含收割平台,比较收割平台与本案涉案的玉米割台,虽然名称不完全相同,但依据常识与一般公众认知,割台为收割平台的简称,宝华公司生产的玉米割台即为玉米收割平台,迪尔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割台亦专用于收割玉米的平台,二者的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均相同,故应当认定迪尔公司的收割平台与宝华公司的玉米割台在功能用途方面相同,属于相同商品。综上所述,应当认定涉案玉米割台与迪尔公司“JOHNDEERE”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收割平台属于同一种商品。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首先,宝华公司是依法注册的公司,具有生产销售农机具的资质,并实际生产销售捡石机、玉米割台等农机具,并非为实施犯罪而成立。其次,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李某与公司主要经营人员荆某国、荆某东和朱某共同商议后决定,未经迪尔公司授权假冒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单位意志。再次,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宝华公司名义实施。最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虽然绝大部分货款都汇入到李某个人银行账户,但宝华公司系家族企业,没有公司单位账目,李某作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的实际经营者,其个人银行账户一直公私混用,汇入其账户的货款应当认定为实际支付给宝华公司的货款,进而可以认定假冒注册商标是为了单位利益。被告单位宝华公司、李某、荆某东、荆某国、朱某在未经“JOHDEERE”商标所有人迪尔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JOHNDEERE”商标贴在宝华公司生产的玉米割台上对外销售,且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杜某销售明知是假冒“JOHNDEERE”商标标识的玉米割台,销售金额共计112.6万元,获利达24.23万元,违法所得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于某帮助李某销毁假冒“JOHNDEERE”商标标识,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法院判决:被告宝华公司、被告人李某、荆某国、荆某东、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宝华公司判处罚金,李某、荆某国、荆某东、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杜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于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对本案中扣押、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玉米割台,依法由扣押、登记保存物品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和销毁。

    典型意义

    被害单位迪尔公司(DEERE&COMPANY)系美国公司,是世界著名的农机生产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且犯罪行为具有家族式、产业化、链条化特征,公安机关因成功侦破案件被公安部、国家食药局评为“2021年度全国食药侦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典型案例。法院判决对单位与股东人格混同的情形下,能否构成共同犯罪进行了明确认定;同时,对商品名称不同但属于“同一种商品”进行了相应阐述,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与指导作用。本案充分体现出对中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4

    海口某商行与齐齐哈尔30余家蛋糕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3)黑0204民初718号案件等

    案情简介

    案外人王某于2023年2月27日以登记方式取得甘作登字-2023-G-00005782号等20余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023年2月28日,原告海口某商行从王某处购买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2023年3月,原告发现齐齐哈尔多家蛋糕店铺在外卖平台中展示的蛋糕图片系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故以被告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诉讼过程中,被告对案涉作品的权属提出异议,称其在外卖平台展示的图片是自己多年前制作蛋糕时所拍摄,拍摄者为齐齐哈尔市的某摄影师,摄影师也主动到法院陈述其参加蛋糕制作和拍摄蛋糕图片的经过,并提供了照片底稿。为查明事实,法院主动向某省版权局了解王某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的相关情况,发现王某登记的作品并非原创,而是其从网络下载他人图片进行登记。后经法院向原告释明,因其不能提供作品首次发表情况及创作底稿等证据,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系列案件的起诉。鉴于案涉图片系原告从案外人处购买,无法认定其主观恶意,故对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未按照滥用诉讼权利进行民事制裁。同时法院坚持能动履职,就本案向某省版权局发出司法建议,某省版权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对相应作品版权登记予以撤销,并将申请人王某纳入“不诚信登记黑名单”,同时删除平台上摄影作品基本信息及链接。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转变司法理念、坚持能动履职、实质性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图片作品商业化维权层出不穷。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作品自愿登记制度,作品登记机关在进行作品登记时,并不对作品的权属作实质性审查,因此,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但并不因作品登记当然享有著作权。本案中法院在发现版权权属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及时向版权局发出司法建议,对于防范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维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人民法院生动实践“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以司法建议“小切口”参与社会治理“大文章”,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5

    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4)黑0204民初125号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8日,美滋滋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连续短视频合作协议》,由美滋滋公司通过快手账号发布《女人的复仇》系列短视频,快手平台显示该系列视频版权方为美滋滋公司。2022年7月1日,美滋滋公司与原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将其合法拥有的《女人的复仇》等连续短视频系列作品的广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原告,授权期限至2027年6月30日。授权期限内,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2022年10月8日,原告发现被告黄某于2022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在其抖音账号中发布的作品与美滋滋公司在快手账号中发布的《女人的复仇》内容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搬运至其抖音账号,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综合考量案涉作品的类型、独创性、创作成本、传播范围、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元。

    典型意义

    数据时代,短视频是获取流量的密码,短视频侵权案件也呈逐年增长趋势。短视频是一种新型的视频形式,民事主体就其创作的短视频享有专属权利,创作短视频的人是作者,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听作品,应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许可直接转发他人短视频或将长视频剪辑、加工整合成短视频都有可能构成侵权。短视频权利人应当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可以采取技术手段防止、限制他人搬运自己创作的短视频;短视频用户要具有一定的版权意识,使用他人制作的短视频时应事先获得许可和授权;短视频平台运营者要加强内容管理及审查,及时处理侵权短视频,防止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

    案例6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60余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3)黑0204民初2608号案件等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以来,铁锋区人民法院陆续受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宝洁)诉本辖区内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件60余件。宝洁公司于1988年进入中国市场并设立广州宝洁,广州宝洁品牌的产品在国内市场中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其中“舒肤佳”“海飞丝”“飘柔”“汰渍”等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广州宝洁作为上述商标的权利人,主张我市多家小超市销售的“舒肤佳”香皂、“海飞丝”“飘柔”洗发水等商品并非宝洁公司生产,属于侵权产品,要求判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小超市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广州宝洁的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截止2024年3月,上述案件通过法院调解,大部分超市主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余案件法院判令超市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从“六神”花露水到“舒肤佳”“海飞丝”等系列案件看,侵害商标权纠纷的被告多为小超市,上述经营者因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甄别假冒伪劣产品能力不足、进货渠道及手续不规范等原因,增加了自身的经营风险。多数经营者在收到法院传票时并未意识到存在侵权行为,不清楚其销售的产品属于侵权商品。针对该类案件,法院通过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理方式,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既加强了“舒肤佳”“海飞丝”等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时将侵权后果最小化,提升本地区个体经营者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重振中小商户经营信心,进而推动鹤城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王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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