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是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齐齐哈尔法院刚柔并济,对于拒不执行、抗拒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应尽义务,在彰显司法力度的同时,也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度。
姚某与黑龙江省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签订《工程劳务协议书》,约定姚某为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工程竣工后,验收全部合格交付使用,欠姚某工程款未付。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姚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约50余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刘超群多次拨打电话想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但该公司人员声称公司账户无存款,法定代表人朱某也始终未现身。沟通无果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措施。不久后,朱某因出行受到限制,主动联系案件承办人缴纳执行案款。
克东县某生猪饲养专业合作社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及克东县某大豆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分别于2024年2月4日与2月20日申请执行,案件标的额共计29万余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即将出栏的80头育肥猪查封,要求其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出栏出卖时告知法院,扣划部分卖猪款用于偿还上述案款,并采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查封裁定。
2024年4月,申请人打电话表示王某某正在家中处理育肥猪,克东法院立即组织警力前往阻止,并将王某某带回法院。王某某表示本次卖猪的钱无法用于偿还上述款项,后经克东法院组成合议庭合议,决定对其采取15天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拘留期间,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拘留所进行劝解,告知其私自变卖法院查封财产属于犯罪行为,王某某表示可以再卖30余头育肥猪用于偿还欠款,并表示自己已悔过,以后再卖猪会如实报告法院,法院对其悔过行为表示认可,出具提前释放决定书。王某某释放后积极配合法院工作,目前已偿还欠款24万余元。
2016年,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侯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按照约定缴纳了购房款项,但因侯某原因,该房屋8年以来一直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无奈王某将侯某诉至拜泉县法院要求其履行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方沟通协调发现,被执行人侯某现已84岁高龄,无法准确表达意思,不能协助王某办理相关手续。侯某儿子虽同意协助申请人进行办理过户登记,但却没有办理权限。执行法官随即驱车带着申请人王某在被执行人侯某家以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两处多次往返,考虑到被执行人侯某的现实身体情况,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沟通协调后,出具了执行裁定书及详细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最终帮助申请人王某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在房照领到手的当天,申请人王某专程带着房照来到了拜泉法院,对执行法官当面表示感谢。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碾区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被送至监狱服刑,所判附加刑罚金被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认真查看了相关卷宗材料,找到被执行人李某某父亲的电话,询问其能否代其儿子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父亲年事已高,加之其对罚金刑执行的疑惑,执行法官决定驱车前往被执行人李某某家中入户走访调查,并向其父亲说明如果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会对李某某征信造成影响,更不利于李某某出狱后回归社会,继续生活。经过办案法官释法明理,李某某的父亲主动代其儿子将罚金三千元履行完毕。
下一步,齐齐哈尔法院执行局坚持利民、便民、为民的工作原则,注重情理与法理相结合,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尊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