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管理人的履职监督和指导,推进管理人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透明化,督促管理人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网络拍卖程序,保障破产财产依法高效变价,化解破产衍生纠纷,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积极妥善高效化解群体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遵循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原则,通过流程节点管控、报告制度落实、质效考核评定等方式,对管理人履职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管理人应当依法执行职务,及时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债权人的质询。
第四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五条 管理人应当亲自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应当由自己决定的事项提请法院决定或提交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
第二章 启动网拍程序 保障破产财产高效变价
第六条 破产程序中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的,原则上采用网络拍卖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的除外。
拟不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变价出售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在财产变价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
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七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工作进程和财产实际状况,依法及时启动网络拍卖程序,防止财产贬值、受损或者破产费用不当增加。
第八条 管理人是网络拍卖债务人财产的实施主体。管理人实施的网络拍卖工作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的监督。
第九条 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在财产变价方案中说明财产状况、起拍价及其确定方式、流拍后的降价幅度、拍卖公告期限、变价可能产生税费的负担、是否聘请辅助拍卖机构及其产生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管理人应当于变价方案裁定通过后的十日内,启动网络拍卖工作。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财产存在下列情形的,管理人依职权或经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当立即启动网络拍卖工作:
(一)债务人财产设有担保物权,且企业没有转入重整程序可能,担保物权人依法要求行使担保物权且单独处置不影响其他资产处置的;
(二)债务人财产存在季节性、鲜活、易腐败变质、易损易贬值、保管和管理费用过高等情形,需要尽快变价出售的。
第十一条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财产存在本规范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管理人依照下列程序启动网络拍卖: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进行变价的,管理人应当制作财产提前处置方案,经法院同意后及时启动;
(二)债权人会议组成后进行变价的,管理人应当根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财产变价方案及时启动,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重整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确定债务人财产是否为重整所必需。非重整必需财产的网络拍卖参照本规范规定启动网络拍卖程序。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前,利害关系人就拍卖财产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主张,管理人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中止拍卖;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
拍卖成交前,管理人发现拍卖行为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者因其他正当事由而决定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
第三章 依法办理衍生诉讼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管理人提起破产衍生诉讼,应坚持及时、慎重、效率原则,平等保护同类型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管理人应在确保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准确和证据完整的基础上,经管理人团队内部会议充分研判后提起,所形成的工作方案向法院报备。
第十六条 管理人拟提起的破产衍生诉讼如存在诉讼成本高、法律风险大、回收可能性小等情形的,应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或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十七条 管理人应动态查询破产受理后以债务人为被告、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诉讼、仲裁或执行情况,及时跟进。
第十八条 管理人应依法、勤勉、尽责履行债权审核、取回权审查等义务,不得因管理人履职不当产生诉累。
第四章 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妥善化解群体纠纷
第十九条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充分保障债权人、所涉及纠纷当事人的知情权。如企业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信息披露义务仍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自法院作出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裁定后,及时披露破产进展以及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包括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要做好与破产法官的工作衔接,发现群体纠纷风险要及时处置。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出现风险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充分借助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妥善解决矛盾。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要重视涉众群体的诉求,充分发挥中立调停的地位优势,积极与矛盾各方沟通,引导各方理性思维,以有利于多数权利主体、有利于破产案件顺利推进、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为基本准则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