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甘南县人民法院 (2021)黑0225行初16号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2行终64号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5日,付某从王某某处购买黄豆种子12吨,每斤2.3元,金额合计55,200元。王某某为付某出具收据一张,在收据上注明黄豆垦农18豆籽12吨,并加盖某商店公章。3月16日,某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举报称王某某销售假垦农18黄豆种子。4月27日,王某某销售给付某的垦农18黄豆籽,经农业农村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同品种。2021年5月19日,某县农业农村局向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违反种子法第四十九条为由,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五条及《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试行)》序号4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200元,罚款552,000元的处罚决定。王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销售的垦农18黄豆籽,经农业农村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同品种。某县农业农村局对王某某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及《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试行)》序号4的规定对王某某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种业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但生产销售套牌侵权的假种子、实质相似的“仿种子”问题依然突出,既侵害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制约种业自主创新,也给农业生产用种带来潜在隐患,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严厉打击销售伪劣种子违法行为,有力提升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增强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营造公平、公正、可持续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为我省践行大食物观、守护粮食安全提供重要司法服务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