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1〕274 号)文件要求,确保银行机构高效规范协助法院办理解除债务人银行账户解冻相关工作,提高破产办理质效,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齐齐哈尔市辖区内两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直接或委托管理人请辖内银行机构协助解除债务人银行账户冻结事宜。
二、解除债务人银行账户冻结范围
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负责甄别债务人账户类型,明确解除冻结范围,指导监督管理人查询债务人账户冻结信息、办理解冻和划转事宜,并及时通知执行法院等单位中止强制措施。
三、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办理解除债务人银行账户冻结程序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详见附件1)及解除银行账户冻结裁定书(详见附件2)可以解除该债务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强制措施,并可根据实际需求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前往银行机构办理解冻和划转手续,相关人员应依法出具执法人员证件和上述法律文书。执法人员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银行机构应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四、管理人办理查询冻结信息和解除债务人银行账户冻结程序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出具的破产受理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查询债务人在相关银行机构开立账户的冻结信息。
管理人应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前往银行机构办理解冻手续,办理人员需提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出具的破产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银行账户冻结裁定书、委托函(详见附件 3)和身份证件,其中委托函中明确办理人员的具体身份和证件信息。银行机构核对法律文书和证件无误后,应配合管理人办理相关事宜。
五、办理时限
银行机构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完整材料后,原则上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解除相关账户的冻结强制措施,并按照法律文书要求办理划转手续。不能在上述时限内解除冻结并办理划转的,银行机构应及时与经办法官协商确定办理时间。
六、争议解决
如银行机构因执行本通知规定,与有关方面就查询债务人冻结信息、解除债务人账户冻结、办理账户资金划转等事宜发生争议,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负责与相关异议方进行沟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请各银行机构按照通知要求,配合本市辖区内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和管理人办理相关事宜。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齐齐哈尔金融监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