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全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顺利开展,防范资产风险,维护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管理人账户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动态监管原则。对管理人账户自开立直至注销期间的资金收支实施全程动态监管;
(二)依法合规原则。管理人支用管理人账户资金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流程审核,并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三)公开透明原则。管理人应向法院、债权人主动报告账户资金情况,保障债权人行使知情权、表决权、监督权。法院、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管理人对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条 管理人接管企业资产后,应及时对企业进行资产调查,确定是否需要开设管理人账户,如需要开设管理人账户的应书面向人民法院报告。
第三条 管理人开设账户的,应当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开户函及相关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及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及各支行申请开立。
第四条 管理人在开立账户后五日内须在齐齐哈尔市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网进行绑定,方便资金收支,实现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账户的动态监管。
第五条 管理人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控制费用支出,降低破产成本。
第六条 管理人账户是管理人唯一的财务账户,破产期间企业资金收付、管理人履职时发生的资金收支,均应当通过管理人账户进行。
第七条 应当由管理人支付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分配破产财产、清偿债权、税费缴纳等资金支出,须从管理人账户直接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出到其他单位或人员账户由其代为对外支付。
第八条 管理人应当将账户收支及资金余额情况纳入《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及报告。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时,应当将账户资金支用情况予以完整列明。
属于常规性开支的,管理人应当经内部审核后支用;属于合议庭认为的大额开支的,管理人应当事先就该项资金支出事项制定专项议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大标的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管理人账户资金异动的,可依法或依债权人会议决定对管理人账户进行审计。
第九条 管理人应当认真依照《企业破产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使用债务人企业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报销明显超出合理标准的差旅费等破产费用;
(二)虚报冒领、挪用、侵占债务人企业资金;
(三)未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擅自以保值增值等名义动用账户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四)设立账外账,另开立其他账户;
(五)不按规定报告管理人账户资金收支及余额情况;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支取账户资金的情形。
第十条 法院应加强对管理人的财务监督,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其中包括项目、金额、事由等,发现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更换管理人并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对破产期间管理人执行职务账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给人民法院存档。如根据案件财产处置状况、资金收付情况综合考量不需要审计的,应书面报告审理法院批准。
第十二条 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规范。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或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有新规定时,以上级法院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