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技术咨询专家库组建、使用和管理工作,发挥技术专家接受法院咨询、担任诉讼辅助人参与案件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建立以技术调查为主、技术咨询为辅、技术鉴定为补充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机制,破解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难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专家,是指来源于行政机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并依照本办法入选知识产权技术咨询专家库,接受全市两级法院委托,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涉及的技术、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的专业人才。
专家库技术专家,分为光电通信类专家、机械电子类专家、冶金材料类专家、医药生物类专家、农业类专家等多种类型,面向全市征集。
第三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择优入库、结构合理、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专家库管理办法和相关工作规范和制度;
(二)组织公开征集技术专家;
(三)审核决定技术专家入库、出库;
(四)管理专家库信息档案;
(五)根据业务需要,选用技术专家参与案件审理;
(六)记录、管理入库技术专家的主要活动和工作业绩档案;
(七)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入库及出库
第五条 入库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学术不端、不良诚信或违纪违法记录;
(二)热心知识产权事业,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要求履行技术专家职责和任务;
(三)具有较高专业学术水平,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技术专家工作;
(五)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第六条 入库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专业条件:
在电学、机械、通信、医药生物、化学、光电技术、材料工程、农业、工业设计等技术领域开展教学、研发等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和特长。
第七条 技术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公开征集
1.征集通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通知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专家。
2.入库申请。申请人自愿填写《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技术咨询专家库入库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核实。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根据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核实申请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技术专家候选人名单。
4.公示名单。拟入库技术专家候选人名单将在本院公示栏上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实名提出异议,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技术专家候选人。
5.公告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技术专家予以入库,并在本院公示栏上公告。
(二)定向邀请
本院以及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技术专家名单,由中院统一定向邀请入库,并根据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核定向邀请技术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经公示、公告后入库。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技术专家予以出库:
(一)因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在科技、学术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四)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五)违规泄露咨询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六)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或因超龄、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不符合技术专家入库条件的;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专家的情形。
对经确认出库的技术专家,在本院公示栏予以公告,并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九条 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对专家库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技术专家征集工作,视情增补并公布技术专家名单。
第十条 本院向入库技术专家颁发聘书,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由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组织对入库技术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且愿意续聘的,重新聘任并颁发聘书;复审未通过或不愿意续聘的,予以解聘。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专家库供全市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共享共用。相关庭室在审理技术类案件,需要技术专家参与的,可填写《知识产权技术咨询专家库使用申请表》,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具体案件中技术专家的选用,由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使用庭室与被选用技术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若因技术专家无法参加工作导致专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可更改条件重新申请,直到符合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技术专家开展工作的方式包括:
采取口头咨询的,应当由审判人员(含书记员)两人以上参加,并制作咨询笔录,由技术专家、审判人员、书记员共同签字确认。
采取书面咨询的,审判人员应当将咨询函和有关材料送达技术专家,并在咨询函中列明需要咨询的技术问题。技术专家应及时就咨询问题制作书面答复意见,并签字确认。
此外,审判人员也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电话、电子邮件、网络即时通讯等其他咨询方式。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技术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二)参与询问、听证、庭审等活动;
(三)可以列席合议庭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评议发表意见;
(四)对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自愿退出专家库;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技术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对案件所涉技术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论证,并根据自己的认知能力、学术水平提出专业咨询意见;
(二)仅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对技术问题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不做评价;
(三)对当事人及发言要求保密的涉案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四)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准时参加专家工作,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
(五)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咨询意见公正性的情形,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配合专家库管理,如实完成个人档案的建立和动态更新维护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六条 技术专家接受法院委托后,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咨询意见公正性的;
(四)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可能影响咨询意见公正性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应当对技术专家工作质量、履行责任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采取查阅咨询笔录、回访或收集反馈等方式进行,监督情况作为技术专家复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保障专家库技术专家的信息及档案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技术专家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专家库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因技术专家个人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由技术专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