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今年66岁的田大娘,家庭经济条件较为拮据,家庭收入主要依靠子女务工维持生计。2025年10月,田大娘不幸遭遇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虽经医院全力抢救挽回生命,但术后长期卧床、意识模糊,彻底丧失了自主行动和生活自理能力。2026年4月,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田大娘构成一级伤残,属于完全护理依赖,日常起居全部需要家人专人照料。持续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给本就困难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为挽回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田大娘的家属准备通过诉讼方式,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追索相应赔偿。然而,正当家属准备启动维权程序时,却遇到了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
根据民事及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提起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签署法律文书等民事行为,均需要本人在意识清晰的前提下,自主作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田大娘因严重伤情导致认知能力完全丧失,无法辨认行为性质、无法自主表达意愿,不具备办理诉讼委托、独立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也就意味着,即便家属希望为田大娘依法维权,但因缺少合法有效的授权基础,无法正常提交材料、启动诉讼程序,相关赔偿维权工作被迫停滞。于是,田大娘家属向龙江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认定田大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近亲属担任法定监护人,取得代为诉讼、代为维权的合法资格。
为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群众诉累,龙江县法院针对该案开通民生案件快速审理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全力压缩办案周期。
2026年6月1日,案件正式立案。6月2日,承办法官王秀煜迅速完成案卷核查、信息核验、流程移送等全部前置工作。为确保案件事实准确、程序合法规范,法官专程前往当事人家中实地核查,详细核实田大娘身体状况、认知状态,确认其完全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同时,逐一核实全体家庭成员意见,确认家属监护意愿真实、意见统一,为后续监护履职、维权诉讼筑牢合法基础。
2026年6月3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实地核查笔录及当事人实际状况,依法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依法认定田大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近亲属为法定监护人。
全案自立案至审结仅五日,依法解决了田大娘因行为能力缺失导致的诉讼授权不能问题,为后续侵权赔偿诉讼提供了合法主体基础与程序依据。
鉴于田大娘长期卧床、行动不便,无法自行到法院领取文书,且家属日常照料压力较大、往返法院多有不便,承办法官与书记员上门为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送达现场,法官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面对面开展精准普法释法,详细解读法定监护人的履职范围、权利边界和法律责任,帮助家属掌握合法维权流程。
法官说法
现实中,不少重病、重伤、高龄失能群众,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后,因丧失认知和表达能力,无法自主签字、授权、参与诉讼,导致合法权益长期处于无法救济的状态。法律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自行办理诉讼委托手续、独立参与司法活动的主体资格。普通家属仅凭亲属关系,不能直接代替失能人员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必须通过法院特别程序,依法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确定法定监护人后,方可依规合法代为参与诉讼、主张权益、处理纠纷。
通过司法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既能够依法补齐特殊群体的诉讼短板,保障弱势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能规范监护履职行为,确保后续维权流程合法有序、全程可控,真正让失能群众“失能不失权、弱势有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