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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丨摄影机构可以用“萌娃买家秀”进行宣传吗?

发布时间:2026-08-05 15:18:05




    影楼未经家长同意

    把孩子的写真照片

    发到朋友圈和短视频平台

    是“萌娃买家秀”?

    还是侵犯肖像权?

    市民王先生带着孩子小宝,在某摄影店拍摄儿童写真。拍摄前,双方约定本次写真照片仅用于个人留存。不久后,王先生偶然刷到该摄影店的微信朋友圈和公开短视频账号,发现小宝的多张写真照片被商家擅自发布。王先生对此十分反感,认为商家未经许可使用小宝照片,存在隐私泄露等信息安全隐患,严重侵害了小宝的肖像权。多次和门店沟通无果后,王先生以小宝法定代理人身份诉至法院,要求摄影店立即全网删除所有侵权照片并进行赔偿。

    案件审理后,承办法官详细核查证据材料,发现该摄影机构未经小宝监护人许可,在带有明确店铺标识的媒体账号上使用小宝照片进行宣传,已具有商业广告的盈利目的,构成对小宝肖像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随后,承办法官向商家释明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其侵权行为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商家意识到自身错误,表达了调解意愿。经过充分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摄影店立即删除网络平台全部侵权照片,并就其损 失进行赔偿。款项当场履行,原告申请撤诉,纠纷圆满化解。

    肖像权是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权。未成年人肖像、隐私权亦不容随意侵犯,使用未成年人肖像必须提前取得其监护人授权。影楼、培训机构、商铺等经营主体,切勿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顾客尤其是儿童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家长如果发现未成年人肖像、隐私被擅自商用,要及时留存截图、链接等证据,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及孩子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责任编辑:王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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