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货车、厢式运输车是货运从业者的谋生工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长期维修无法营运,产生的停运损失能否获得赔偿、保险公司能否依据格式条款拒赔,是群众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近日,依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明确了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赔付规则,有力维护了货运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近日,依安县域内发生一起机动车碰撞事故,一方驾驶人驾驶重型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正常通行的轻型营运厢式货车相撞,造成营运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快处快赔机制认定:肇事方负事故全部责任,营运车辆驾驶人无责任。案涉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高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承保期间内。
事故造成受损营运车辆严重损坏,车辆维修期间无法开展货运经营,产生合理停运损失。事故发生后,受损车主就车辆维修损失及停运损失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车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依据保险合同格式免责条款,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因此拒绝赔偿停运损失。双方争议较大、协商未果,受损车主依法诉至依安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仅以保险条款约定为由主张免责,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过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案涉免责条款亦未在保险文本中以加粗、加黑、高亮等醒目方式进行特殊提示。
法庭审理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主张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说明;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停运损失不予赔付的条款属于典型的限责、免责格式条款,直接缩小保险赔付范围、减轻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已尽法定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约束力。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合理停运损失。
法官提醒:
营运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务必妥善留存营运资质、维修进厂出厂单据、停运时长证明等材料,固定完整证据链条,保障自身合法维权。若发生理赔纠纷,可重点关注保险公司是否对拒赔对应的格式条款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
广大车主、企业在投保商业保险时,重点关注免责、限责条款内容,主动问询条款含义,确认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告知、提示义务。尤其电子保单线上投保时,不要直接勾选“已阅读”,留意弹窗、加粗高亮的免责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