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廉政谈心工作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纪委关于廉政谈心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经党组研究决定在全院推行廉政谈心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廉政谈心是一种组织行为,主要目的在于警戒、教育和引导法院工作人员廉政勤政、公正司法,制止和预防违法违纪及各种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
第二条 组织开展廉政谈心要坚持实事求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提醒帮助与批评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廉政谈心包括约谈、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四条 谈话形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谈话前应掌握有关情况,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实效性。每次谈话前,要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等提前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应按要求认真准备。
第五条 纪检组组长和监察室主任根据初步掌握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定期进行约谈。
谈话内容:(1)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2)重要岗位、重要部门、重要人员容易产生司法不廉的问题;(3)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要本人做出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 院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部门责任人每季度一次警示谈话;部门责任人对所在的部门干警每月一次警示谈话。
谈话内容:(1)党风廉政建设关于廉洁自律的相关要求;(2)廉政风险较高的风险领域和风险节点出现的突出问题;(3)部门存在的普遍性不良现象、应予以重视和纠正的问题;(4)重大节日、重大事件、重大情况的警示性教育。
第七条 纪检组组长和监察室主任按照受理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对涉及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谈话内容:(1)案件产生的违法违纪问题;(2)群众反映突出,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3)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
第八条 廉政谈心登记表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由监察室负责保管。谈话结束后各部门应及时报送。
第九条 对主谈话人员的要求 :(1)参加谈话的人员要严肃认真,讲政治、讲原则、讲正气、联系实际,有的放矢,并注意谈话的方式、方法; (2)认真做好谈话记录;(3)
保守秘密,不向外界谈论有关情况。
第十条 对被谈话人员的要求 :(1)态度端正,积极配合,不得推脱、拒绝;(2)实事求是地回答主谈话人提出的问题,有违法违纪情节的要主动交代,承认错误;(3) 在谈话记录上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法院正式人员、合同制聘用人员等。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院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