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 法 服 务 工 作 措 施
(2015年1月)
为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宗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工作,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对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根据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司法服务工作措施:
一、在诉讼服务中心采用固定图板、电子触摸屏或电子显示屏等,公开告知如下内容:本院相关审判、执行部门设置、职责分工;各类案件立案标准、启动程序和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和相关缓、减、免收费的条件及程序;当事人在诉讼、执行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本院信访接待制度、联系方式、处理程序等;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方式、相关责任追究、纪律处分办法等,便于群众查询、了解法院内部工作流程和诉讼立案的相关要求,以及诉讼风险和有关救济方法。
二、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当事人书写区、候等区(休息区);提供纸、笔、饮用水、常用药品箱以及当事人常用的如花镜等特殊用品;配备座椅、公用电话、复印机等设施;在当事人候等区(休息区)放置报纸或宣传册,供当事人阅览。
三、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讼咨询服务台、立案审查受理窗口、信访接待窗口,并在各窗口显著位置标明窗口服务职能;会同银行、邮政部门设立收费等服务窗口;实行诉讼咨询指引、信访接待、立案审查、费用缴纳、案件查询等“一站式”办公。
四、诉讼咨询引导员应着装规范,热情接待,向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或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提示等诉讼指导性材料,帮助当事人了解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办理相关诉讼手续及合理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等。
五、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采用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技术,进行远程预约立案、视频接访等工作;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法院立案的当事人,如伤残人员、重病人员、老年人等预约的,可以提供上门立案等服务。
六、对于老、幼、病、残、孕等来法院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咨询引导员应主动引领其到相应立案窗口优先立案。
七、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且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法定时限内尽快办理立案手续;起诉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事项。
八、对于新型、复杂、疑难案件,无法当即答复应否受理的,需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另行约定答复时间,并在作出结论后主动联系当事人,告知审查结果,履行相应法定手续,一般应在7日内做出处理。
九、在送达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应附办案人员、执行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及当事人向本院反映问题的联系方式,方便当事人沟通联系或反映问题。
十、基层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对民商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依法能调解的,当即调解;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尽量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诉讼。
十一、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全市两级法院要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假日法庭等活动,或者根据区域划分情况,设立巡回审判站点,集中审理案件。
十二、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法院正常工作时间参加开庭的当事人,经核查属实后,可以预约在节假日或其他时间开庭,或者由法官到不便出庭当事人的居住地开庭审理。
十三、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根据案件数量设立类型化案件的专项合议庭,如设立专门审理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军人、农民工合法权益等类型案件的合议庭。
十四、在审判法庭外设置当事人休息区、案件开庭提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告开庭信息,便于当事人或其他群众参与庭审、旁听庭审;设置阅卷室、更衣室等,为检察官、律师参、人民陪审员等参与庭审提供便利条件。
十五、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系盲、聋、哑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上述人员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对于被告人确因生活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也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十六、做好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衔接,确保案件在各个环节及时移交,同时严格审限管理,在法定审限内尽可能缩短案件实际审理期间,减轻当事人诉累。
十七、对于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调取;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需的证据,法院可以指导当事人或者依职权及时调取、收集。
十八、裁判文书、执行文书要力求通俗、简洁、易懂,让当事人能够看得明白;要说理透彻,论证充分,让当事人信服。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推广格式化的法律文书。
十九、做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工作,将生效裁判文书和执行案件信息上网公布;推行重大审判、执行事项听证制度和全程公开制度。
二十、设立受理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的举报电话;充分运用执行联动机制、威慑机制、联合打击拒执行为等措施,包括综合运用公告执行、悬赏执行、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和实际到位率。
二十一、对执行程序启动、执行措施采取等事项及时告知当事人,便于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及进行监督。
二十二、开通执行绿色通道。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以及其它直接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涉民生案件,予以优先审查,对于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可先予执行。
二十三、严格依法适用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选择部分财产足以满足诉讼请求的,尽可能选择方便执行的财产予以保全;对于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的要慎用保全措施,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二十四、落实好首问负责制,对群众到法院来诉、来访的,首个接受询问的法院工作人员必须细致耐心、热情接待,解答有关问题;如遇当事人所咨询问题不属于其工作范围的,也应引导或带领当事人到相关负责庭室,转交处理。
二十五、严格诉讼、执行收费制度,不得扩大收取标准和范围,不得变相向当事人收取其他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依照有关规定缓、减、免收诉讼费用。
二十六、推进“执行110”制度。主动调整作息时间,根据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的具体特点,随时发现线索,随时出警。
二十七、实行穷尽执行措施告知制度。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法院应当将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二十八、各院执行指挥中心要发挥好远程指挥、快速反应、网络查控等职能作用,为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案件中提供高效快捷服务。
二十九、简化执行款物的领取手续。对于已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款项,双方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措施和执行款物无异议的,执行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相关执行款物的领取手续,将执行款物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十、提供执行款物送上门的便民举措。对孤、寡、病、残不便到法院领取执行款物的当事人,由两名以上执行人员将执行款物送到申请人家中。对于居住在外地、执行标的数额小、旅途费用高、领取不方便的当事人,通过汇款等方式将执行款尽快予以发放,避免当事人长途奔波,减轻当事人诉累。
三十一、做好释法解疑工作,及时消除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猜疑和困惑,引导其理性诉讼,提高服判息诉率。对于矛盾突出,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的案件可以实行判后回访,继续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三十二、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业调解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或基层组织在化解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十三、实行工作日全程接待信访制度。每天由审判、执行业务部门、院纪检监察人员在诉讼服务中心信访窗口全程接待来访当事人,并认真记录来访时间、事由、诉求以及来访人的联系方式,并负责联系信访责任庭室;当事人对法院立案、审判、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求院、庭长接待的,信访接待窗口或审判、执行人员应即时报请院、庭长并商定预约接谈事项;有条件的法院也可以设立由专人负责的院、庭长信箱等,及时受理和解决当事人信访问题。
三十四、全市两级法院应向诉讼当事人发放案件监督卡,由当事人对法院立案、审判、执行活动填写评价意见,并有当事人邮寄、反馈或投送到法院监督信箱,法院将该评价意见作为考评立案、审判、执行及相关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十五、建立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允许当事人或其他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法院查阅有关裁判文书和依规定查阅、摘抄相关的诉讼档案材料。
三十六、全市两级法院可以在企业、乡镇、村屯、学校设立联系点和联系人,及时了解群众司法需求。通过开展法官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进企业、进军营等法律服务活动,进行法律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司法建议,做好审判延伸服务。
三十七、对于违反立案、信访接待、审判、执行相关规定或者违反上述便民措施要求的,当事人可以向基层法院或市中院反映,基层法院或市中院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依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十八、本措施属于司法服务长效机制,适用于全市两级法院,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中院反馈,市中院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