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由于经济发展的日益迅猛,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复杂多变,公民要求权利的保护更加完备、更加公正、更加有效。而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社会和公众将对于法院的关注逐渐投放在对于法院行为所带来的效果。近年来,相继出现的若干起错案改判的案件: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改判无罪,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改判无罪,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改判无罪等案件,中间正义与冤屈在这一系列个案中的碰撞和融合,使司法公信力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不止一次,司法公信力遭受民众的质疑,舆论的挑战。社会各种群体对司法裁判或是推波助澜的疑问,或是对事件背景的深挖爆料,基本上呼喊着两种声音--所谓的对或错,代表着社会群体对诉讼纠纷的两种诉求。两种声音所体现的问题意识是一样的,这就是对司法部门能否依法公正办案表示出不信任,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
我们尚无法断言这两种声音对司法公信的影响是否准确、恰当,诚信之社会大环境尚未形成也是客观现实,但司法顾及社会认同,社会评价拷问司法公信这个过程是任何司法体制改革与进步所无法回避、应当经历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具有其滞后性,与快速发展的形势相比固有其不适应的方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之公信,但可以看到的是,我们的司法在追求公正、取信于民的过程中,面对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和多变,加强审判质效,通过挖掘司法审判的根本要素,提升司法公信力,态度是认真、谨慎而严肃的。
一、审判质效与司法公信的关系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任务和价值追求,党的十八大就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且明确提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就司法公信力的理解,我们不妨对其构成因素先行剖析。
所谓司法公信即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换言之,人民法院是否能够得到公众的信任和尊重,是否能够得到司法相对主体的信任和认同,从而自觉地对生效判决(或调解)服从与执行。公信力是法院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效果的客观结果,综合体现了法院工作的权威性、民主性,折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程度和水平,直接表现在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方面。通俗地讲,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裁判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而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具言之,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权凭借自身的信用而获得公众信任的程度,它是一种具有信用与信任双重维度,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它是社会公正在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社会知觉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印象和社会判断,这也是司法公信力的内涵所在。司法公信的核心是一种信任和尊重,而这种信任和尊重是以案件为媒介,以审判质效为核心来体现。
(二) 审判质效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
司法公信力反映的是公众对于司法的认知和认同情况,不难发现,它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办案质量的高低,从公众诉诸的问题来看,多数是反映案件审理的质量及执行方面的瑕疵、错误,例如拖延办案、盲目取证、裁判文书制作瑕疵方面等问题,均可以综合放在审判质效中予以评价。而审判质效之管理,就是遵循一定的审判规律,通过引导、评价、监督等方法,把影响和制约法院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审判节点问题予以科学地控制和规范,并以此取得的实绩对法官司法能力以及法院服务大局能力的客观公正评价。我们必须承认,在法院内部审判组织体系、司法职权资源配置、审判质效管理、绩效考核等体制机制存在诸多不科学、不成熟的方面,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审判管理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科学的审判管理是保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强大推力。案件质效与司法公信力应是“多米诺骨牌”效应关系。法官办案素质高,案件质量整体绩效优,则法院绩效好;法官整体素质劣,则业务质量评价低,法院之于整个司法社会评价就低。司法的内在品质是正义,司法的外在形象是公信与权威,如果司法缺乏权威,民众对司法不信任,就会避开司法途径,绕道而行来解决争议。司法本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由于司法公信力不够,部分当事人“惧讼”、“厌讼”,出现纠纷后,不寻求诉讼途径,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因为对审判质量的不信服,目前法院一审裁判上诉率仍然较高,从上诉的理由看,大多坚持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这也直接反映了一审裁判公信力的缺失。面对生效裁判,随意指责法院与法官,部分当事人不认同、不配合裁判结果而规避执行,甚至是与法院消极对抗、拒不执行、抗拒执行。“信访不信法”的非正常现象也从侧面折射了公众不信任法官,不满于司法公信的心理,这不是法治国家的应然征象。若无经得起推敲的审判,何来公众之信任,法之权威岂不威信扫地?从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可以认识到,审判质效的提升,是加强司法公信的核心动力。所以我们敢于肯定:审判质效的提升体现出司法的内在品质,必然会使裁判得到公众认可,进而使司法公信得到加强;司法公信的增强会使司法权威得到彰显,更加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司法公信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审判质效得到提升,司法公信得到树立,使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和遵从提高,司法裁判的执行力就会增强,案件自动履行率就会提高,执行难、诉讼难等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当司法公信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当事人不免会潜移默化地从自身、从法律规定中寻找败诉的原因。
二、影响审判质效、损害司法公信的表现形式
(一)案件质量综合指标的量化分析
根据《2012年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分析报告》显示,2012年全国法院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3242945 件,其中新收12517635件,审结12396632件。2012年全国法院案件质量综合指数为89.34%,比2011年提高0.55%,其中公正指数89.24%,比2011年下降0.22%,效率指数提高1.99%(如图1所示)。具体到各分项:一审上诉改判率、一审上诉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均呈下降趋势,分别为2.23%、1.35%、1.115‰、0.688‰,同比分别下降0.19个、0.15个百分点和0.315个、0.056个千分点。(如图2所示)
指标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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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
综合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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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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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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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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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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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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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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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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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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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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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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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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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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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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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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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由此可见,2012年的案件质量综合指数虽然有所提升,但改判案件依然大量存在,2012年全国一审上诉改判案件320479件、生效案件改判18937件,说明基层法院在一审判决案件中部分案件存在瑕疵、错判问题,当事人提出异议,进而二审法院改判,或通过再审程序依法改判。
2012年各类案件的调解率为40.78%,同比上升1.37个百分点;撤诉率为22.1%,同比微降0.18个百分点。调解结案案件明显多于撤诉结案的案件,一方面说明法院调解能力有所增强,另一方面可以看出现下法院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比较尖锐,私下和解或即时清结的案件越来越少。
2012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下降、强制执行率上升。实际执行率为81.53%,同比提高了3.69个百分点;执行标的到位率为71.53%,同比下降4.73个百分点。上述数据表明,强制执行率和实际执行率同升,法院执行力度加大;同时,自动履行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双降,反映执行难度继续加大,执行难问题依然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
涉诉信访形势有所好转。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信访部门共登记来访60431件次,同比下降14.5%。地方各级法院共处理各类群众来信来访800878件(人)次,同比上升1.33%。这“一降一升”形势表明,信访上移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矛盾将集中在中、基层法院,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任务艰巨。
(二)影响审判质效、损害司法公信的具体表现。
不客气地讲,在很多基层地区,出于对司法权威的不信任以及法律信仰的缺失,“信访不信法”现象已经汇就信访的一股“峰流”;“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成为潜规矩;一些案件案结事不了、终审不终,反复“翻烧饼”,使法院判决时刻处于不稳定状态;当事人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比例一直较低,案件“执行难”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些偏远地区“私了”现象时有发生,法外途径寻求救济彰显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以及对诉讼耗时、耗力的无奈等等。
影响审判质效的发现:一是办案人的因素,主要是道德水准和法律素养问题。表现在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随意性大、程序意识淡薄、集体荣誉感和职业荣誉感较差。部分办案人员能力不强,办案程序存在瑕疵,侵犯当事人权益。由于个别办案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物,违反办案程序的错误,侵害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质疑;裁判存在实体上面的错误,造成司法质量的硬伤,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事实上的侵害,于社会上产生了消极影响,损害了法院的声誉和司法权威。二是法院内部管理方面,人员管理、案件管理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办案效率低,结案周期长。表现为案件久拖不决,不应当延期的随意延期。办案部门处理案件不果断,怕承担责任,或者碍于部门之间的情面,不能及时终结诉讼,反复研究,层层汇报请示,迟迟不能作出处理决定,浪费诉讼资源,引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三司法公开力度不够,与当事人交流存在障碍,这是一个广泛的法律思维问题。表现为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内容没有及时公开,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存有疑虑。当事人缺乏知情权,对案件进行的环节,每一环节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了解,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即使案件处理得当程序合法,也不能被当事人和社会所理解、接受。办案人员不注意引领工作方式和方法。表现为接待当事人的态度生硬、判后释疑工作走过场等等,容易引发当事人的猜疑。少数法官不严格执行会见制度,私下和当事人有接触,或者是接受当事人的请吃、请玩,甚至有极少数办案人员收受贿赂、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趋利避害的利益选择失去该当之平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四是人员、物质保障方面,面对诉讼爆炸的形势,案多人少的现状不容忽视,实务受琐碎事情烦扰,办案容易分散精力,顾此失彼难保案件质量。另外一线法官数量有限、办案车辆不足的问题也长期困扰着司法公信之努力。
对影响审判质效的上述表现进行微观分析,不难发现审判质效无非是评价于以下指标:1、公正指标。包括立案变更率、一审案件陪审率、一审改判重审率、生效改判发回重申率、再审审查询问率等多个指标,其表现为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的指标反映公正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2、效率指标。效率指标包括法定期限立案率、一审简易程序使用率、当庭裁判率、结案率复合指数、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平均执行时间、延长审限未结比、全院人均结案数、法官人均结案数等指标,这些指标表现出了效率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3、效果指标。效果指标包括一审服判息诉率、一审案件调解率、一审案件撤诉率、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裁判自动履行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等多个指标。这些指标主要表现的是当事人对法院作出裁判的接受程度,是司法为民原则在审判质效指标中的体现。
(三)制约审判质效的瓶颈。
司法之公信取决于案件的质效,审判质效的升降则直接源于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是否科学、有序。当前制约审判质效的审判管理平台主要有以下问题。
1、审判管理信息化水平偏低。(1)基层法院40岁以上干警并不在少数,而他们大多不习惯于电脑操作,平时也缺少学习信息化知识的积极性,网上办案、传送信息能力欠缺;(2)基层法院近年来在信息化物质设备上有了巨大改善,但仍受经费、技术力量不足的影响,在信息化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法院信息化软、硬件的跟进、维护步伐偏慢;(3)基层法院缺少信息技术管理和操作型人才,欠缺专业人才将信息化和审判管理流程有效衔接。亦不能严格、规范、统一的对审判管理信息有效区分,进而防毒、防泄。
2、审判管理主体不适格。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使得基层法院抽出专业力量组成有效之审判管理部门存在难度。(1)审判管理人员构成尴尬。审判管理中心往往抽调的是法院不具有审判资格或者二线人员组成,其构成现状不可避免的限制了管理平台职能的发挥;(2)审判管理中心在法院内部级别尴尬。受困于法院编制设置,审判管理中心基本上系院内设机构,与被管理的业务庭室之间是平级关系。这样审判管理人员就有名无实,不能在机构设置宗旨下,放开手脚、全力投入绩效管理工作;(3)审判管理中心管理范围尴尬。该平台设置初衷本是全面负责案件质量,但现实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评查、信访管理、错案、瑕疵案件的本属审判管理平台管理的内容,却往往令出多门、多头管理。
3、审判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待论证。现阶段各基层法院均建立了审判管理质量评估体系,但是相当一部分考核指标的科学性是需要理性论证的。例如,指标“上诉率”,可能是出于调解优先的理念,该指标往往优先评估,但是上诉本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调解不成的判决,当事人难免上诉,单纯以法官办理案件的上诉数确定案件质量是不公平的。再如“发回改判率”,若不加科学分析的将该指标作为案件质量评估指标有失偏颇,不细加考量二审改判、发回的不同原因,就决定将其作为一审裁判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不免笼统了些。
4、审判管理工作潜移默化的行政化当受诟病。大多数法院仍沿用行政手段对审判工作进行管理,表现为审判、执行工作的“庭长、院长”审批制度,这就直接导致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怪状,这种行政集权化的管理,使得办案人员不能享有独立完整的审判权,层层报送、签发的制约使得案件质量责任分散,审判管理平台有心无力。
5、审判管理考评制度缺失。现阶段的审判管理考评指标大多内容空泛,与审判实务缺乏有效衔接,考评指标繁多又不能体现操作、评价的合理区间。法官的评优与选拔又往往与考评结果不挂钩,绩效管理缺少激励作用,难以发挥审判管理平台在促进法官自我完善和发展方面的作用。
法院所有工作,管理制度的设计都必须围绕群众的要求和期待,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加强审判绩效管理,明确审判工作方向,才能合理配置资源,引领带动整个法院、司法朝这个方向努力。
三、 提升审判质效、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机制架构
前文已述,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不强的现实值得我们深思,法院的结案标准已不仅仅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和程序合法,还应加上“案结事了”和“社会认同”。而其中提高案件质效作为公正司法的本质要求,是增强司法公信的核心动力。审判质效的提高,直接表现在当事人服判息讼、自动履行等评价指标的上升,间接的表现在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增强。由此可见,通过形成规范的司法行为,才能追求到相对合理的裁判结果,方能获得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广泛认同。形成环环相扣的规范的司法行为——合理的裁判结果——公众的广泛认同三者的良性循环。遍查法院上下,唯有审判管理基于其定位与权责特点,可为这种循环提供有力的保障。
审判管理本与案件审判相伴而生,有案件审判就必然有审判管理,以管案为中心的权力制约机制是现有审判管理的基本运行模式,这种双轨制运行是审判管理的常态,对审判质效的提升发挥着杠杆作用。但不客气的讲,仅仅强调对案件的流程、案件的质量、法官裁判的监督上,莫不是一种无力的、单调的监督管理。目前仍呈现其定位不准、权责不清的缺陷。提升审判质效,必须要摒弃这种长期以来的片面强调非主线监督的思想,突出管理对审判工作和法官的服务,构建更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更加突出审判权运行过程的自律、主动和严谨,以此作为案件质效和司法公信的提高提供保障。通过更为科学、严谨的审判管理,对法院“外塑品牌、内提质效”,致力于成就上文所称的良性循环。
(一) 确定审判管理的中枢地位。
审判管理平台首先应强化服务意识,从为法官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出发,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出发,科学设定审判目标,构建管理体系,找到提高司法能力的方法,找到实现自身价值的途径。对法官来说,应有接受管理、服务管理的意识,要认识到有审判就应有审判管理,有权力就应有监督,有目标就应当有考核,从而增进对审判管理的认同,自觉、自愿地参与到管理中,推动形成人人参与管理、个人服从管理的良好氛围。
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压缩并合理控制综合部门人员结构,增强审判一线力量,从一线审判力量中抽调熟悉业务并有审判职称的相应比例审判管理人员,同时配置党组成员直管审判管理中心,突出法院中审判管理中心工作的独立性、完整性之重要地位,将其定位于全程监控案件流程之机构,以覆盖全院审判人员的案件质效数据进行的统计、管理,避免上下级式的行政管理,实现其对立案、分案、排期、开庭、裁判、执行、归档等各流程环节的广面辐射管理,不拘谨又不僵化式的指导、规范司法行为。
审判管理中心各项评估数据能否准确、真实,需辅以现代化信息网络为支撑,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高效便捷,以计算机的刚性手段自动判断和搜集案件审判的关节点信息,从而自动生成评估数据。
(二) 建立公开、全面审判质效的评价指标。
没有指标就没有方向,难以区分伯仲。审判管理应有科学、统一的审判质效指标,将数字形象为审判质效之“晴雨表”。既要求数据的独立、科学形成,又要避免审判管理的单纯数字固化。
1、加大对一定阶段审判人员审结、执结案件数,一审案件发改率、生效案件发改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结案均衡度、执行标的到位率等若干重要指标的监控力度,以此类数据,深入分析审判运行态势,发现审判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形成审判质效的高度评估,加强对案件审限的总体控制。
2、及时汇总之案件评查指标。对上级法院发改案件、领导批办案件、代表关注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群众上访案件深度评查,疏理审判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案件评查会议制度形成数据,明确指标。进一步完善案卷事中评查,将庭审评查、裁判文书评查、合议庭评查的数据及时公布、通报,形成各审判人员的对比,解决“合而不议”、庭审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加强对各审判节点的具体调控。
3、持续提示、警示、突出指标,包括审限到期提示、案件督促督办指标。将案件排庭日期、裁判文书制作、校对、签发工作流程具体到审判管理电子数据上,以数据督促减少案件积压现象,形成清理长期未结案件的警灯机制,提高审判效率,对相应时间内审判人员当为而不作为的将会以数据形式直接影响个人绩效考核成绩,将争先创优的个人办案相应数据、优秀文书、荣誉指标及时突出,看到差距,加强与拓宽审判管理对案件的监控力度、引导性、覆盖面。
4、时刻把握舆情指标,加强舆情监控。审判管理中心不应局限于内部办案流程,还应利用其网络优势,重视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媒介的舆论导向,及时掌握舆情,汇总社会舆论着眼的案件点,公众之于司法评价、争议处,分析舆情,从而指导审判人员驾驭舆情,避免审判权在舆论中的过于被动局面。
评估指标数据应强调其真实、全面性。评估指标应尽量遵循审判规律,既考虑不同类别案件的相通处,又考虑其个别性差异。既考量不同业务庭室审判业务的相似处,有面对其差异性,考核项目切入实际,将绩效管理的触角延伸至案件事前、事后的每一环节,从而得出自然公正、客观、信服的评价结果。
(三) 构建统一平台,使“两权”管理不越位。
审判流程管理平台,就是在实现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功能相分离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分案、送达、保全、庭前准备、先行调解、审限管理,结案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使审判工作各部分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综合系统管理。其一是对诉讼程序的直接管理,比如立案、排期等程序性事项或者延长审限、变更合议庭等事务;其二是对程序进展情况的监控,比如对举证期限、审理超限、合议情况的监控与督查等。
通过明确审判管理中心人员构成与职权范围,逐步梳理、改进并完善从立案到审判、执行的各项审判管理制度,以汇总的数据、指标完成情况落实审判、执行责任,层层分解,跟踪督办、督查,着力实现审判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有其各自的权责,审判管理旨在引导、规范并督促办案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标准、要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辅以对策和措施,是一种组织、引导、协调、监督的管理。它于审判流程中发现问题,将矛盾解决于办案周期内,应到位不越位。可以将审判管理平台当做一种常设的业务把关机构,及时发现、督促纠正审判、执行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坚决杜绝审判管理沦为行政管理式的粗暴干涉,横加指责审判人员的独立办案过程,也应避免其过分敷衍、可有可无的权限设置,其运行必须以审判权为中心遵循审判活动规律,与审判权合理契合,认真落实审判人员的“一岗双责”,把审判工作层级管理的措施落实到位,通过制约型的审判管理校正审判权运行的偏差。
(四) 提升审判质效和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实践路径。
审判管理中心如何配合审判权科学运转才能实现其提高审判质效的功能,关键是要结合审判规律,通过其数据、指标布控、制约审判人员怎样去实践,最终达到“外塑品牌、内提质效”的审判管理之追求。
首先,面对审判管理中心运转的日益科学化、精细化,审判人员应不断地加大法律知识储备,尤其是管理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正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审判管理中心永远不是僵化、一成不变的,需要随着社会实践的转变而不断升华、改进。审判人员应将集中培训与互动交流相结合,提高均衡度,把知识的学习储备由理论研究型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转变,由知识培训型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转变。这样在审判管理平台的上下串联下,着力提高法官审判、调解、执行等方面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次,结合审判管理中心的统计数据、评查指标,着力提升法官裁判说理能力及适用法律的能力。很多上诉及执行异议案件的提起,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质疑是一个重要因素。审判管理平台将文书的评查、一审上诉案、执行到位数等作为重要指标,就是提醒、警示法官裁判文书要力求通俗、简洁、易懂,让老百姓看得明白;论证充分,说理透彻,引用法律条文适当,让当事人信服;阐述内容无误,不产生歧义、误解,很大程度上避免上诉、信访案件的增加。通过优秀突出、落后警示指标对比,审判管理平台可配合业务部门开展实例点评、现身说法、业务讲座、庭审观摩等活动,进行“传帮带”,讨论精品范例,促使干警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夯实彼此的理论功底,共享审判经验,互相提升驾驭庭审、判后答疑能力。
再次,利用审判管理中心的舆情指标,引导并提高干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舆情布控指标可反映群众对于司法的聚焦点、争议类案件,审判管理平台不应固化数据,要放大其辐射面,分析驾驭舆情的基础上,把握主动,严格对个案宣传报道的把关,从源头上减少负面新闻的产生。将审判管理流程与科学、畅通、有效、便捷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相结合,为社会公众及时反映司法需求提供有利条件。引导广大干警多向实践学习,多角度把握社情民意,与群众沟通交流,积累基层和群众工作的经验。具体方面例如通过政工宣传将细化的审判流程环节让涉诉群众清楚了解;通过巡回审判改进司法服务方式,以审判流程、方式的改变创造有利于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舆论环境;通过以案说法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另外,司法质效提高离不开审判管理平台的科学运转,亦需落实审判人员责任制与人员的保障。审判管理中心应加强对立案到执行的布控、管理,严格相关办案人员的办案责任。责任的落实不仅能够减少人浮于事的现象,还能缓解压力,引领示范办案效果。审判管理的数据、指标将直接反映办案人员的实际成绩优劣,以院内网络公式的方式完善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严格案件排期、文书制作、校对签发、执结情况的流程及质量的把关,跟踪督查,层层严密落实,各负其责才能提高办结效率,规范司法行为;通过审判管理平台的数据考核,直接反应办案人员的业绩考评,凸显差距,就应区分相关负责人员的职级晋升、待遇水平,从而鼓励争先创优,调动各部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信心,发挥个体潜能,营造出风清气正并富有生机的审判工作环境。
结 语
致力于审判管理之规范,能否有效地守护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如何由简约到细致,个别到普遍,我们审判管理与业务工作上必须有健全、清晰、约束性的操作与衔接规程,相应的司法内部流程改革和配套措施亦应是严厉、掷地有声的。
如苏力先生所言,“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初衷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协调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司法如何应对社会质疑,如何在公众舆论中保证司法权威的前提下提高司法公信力,与审判质效互赢共进,人们正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