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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03-18 13:46: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8日起施行)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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