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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家暴酿恶果 法网无情亦有情

  发布时间:2015-03-18 14:49:16


近日,拜泉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依法惩治被告人的同时,也让审判人员陷入了如何平衡情与法的思考中。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家庭生活中,任某某虽然努力工作、赚钱养家,但是常年酗酒、性格暴躁,最难以忍受的是其经常酒后言语不敬甚至对妻子、儿子大打出手,给家人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鉴于此,二人于200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此后,任某某始终找张某某要求复婚,其间甚至酒后去张某某亲属家闹事扬言如果不复婚就报复张某某家人。张某某考虑到家人和儿子,于2013年决定与任某某复婚。20141月,任某某因在张某某母亲家酒后谩骂张某某家人,引发任、张二人争吵、厮打,张某某先后用长度约1M、直径约1CM的柳条和长约2M、直径约3CM的杨木棒打击任某某头部、躯干、四肢,造成任某某全身十余处受伤,并造成颅脑损伤最终导致死亡。案发后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伤害后果,而追求、放任结果的产生,但行为的结果超出故意的范围,造成他人死亡,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非预谋实施的犯罪,张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案发后,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法定继承人损失,并得到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

从《刑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张某某在生活中是不幸的受害者,是不幸婚姻的牺牲者,且张某某刚成年的儿子刚刚步入社会就同时面临丧父之痛和母亲的牢狱之灾,失去了家庭和至亲的关爱,这些都是我们不想看到的悲剧。法网恢恢,审判工作不但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还要兼顾向社会传播公平正义的使命,审判工作不能脱离社会实践而刻板的适用法学理论,应当充分考虑审判的社会效果,更好的发挥法律的指导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法亦有情,捍卫世间正道。

 

责任编辑: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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