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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杰、潘海山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全省法院2014年度刑事审判十起典型案例之二

发布时间:2015-03-30 09:47:54


   2010年4月至20112月,被告人潘海山与他人共同出资,先后6次从被告人冯杰、邱秀霞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共计4 600,从成都运回哈尔滨后分装,贩卖给吸毒人员于陈等人及毒贩陈泓波。20113月初,潘海山再次与他人共同出资,从冯杰、邱秀霞处购得甲基苯丙胺1 002.3,通过物流公司从成都市运回哈尔滨市。冯杰等被告人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还查获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其他类型毒品。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杰、潘海山等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杰、潘海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冯杰、潘海山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冯杰、潘海山死刑。罪犯冯杰、潘海山已被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郎冰 林德丽    

文章出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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