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潘海山与他人共同出资,先后6次从被告人冯杰、邱秀霞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共计4 600克,从成都运回哈尔滨后分装,贩卖给吸毒人员于陈等人及毒贩陈泓波。2011年3月初,潘海山再次与他人共同出资,从冯杰、邱秀霞处购得甲基苯丙胺1 002.3克,通过物流公司从成都市运回哈尔滨市。冯杰等被告人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还查获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其他类型毒品。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杰、潘海山等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杰、潘海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冯杰、潘海山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冯杰、潘海山死刑。罪犯冯杰、潘海山已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