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被告人张宁、徐伟伟、赵云鹏商定成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外销售,并约定缴纳税款的“返税奖励”归张宁所有。三名被告人成立了四个经销处,通过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伪造虚假货物资金往来的方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其中,被告人张宁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47 617 111.43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52 988 354.81元;被告人徐伟伟、赵云鹏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27 576 610.11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29 060 656.97元。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宁、徐伟伟、赵云鹏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伟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被告人赵云鹏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宁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又撤回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上诉人张宁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