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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纪彬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案

全省法院2014年度刑事审判十起典型案例之四

发布时间:2015-03-30 09:52:58


   2010年底,被告人丁纪彬因抢劫犯罪服刑期满被释放,自感生活绝望,产生杀人之念。2011101518时许,丁纪彬在鸡西市滴道区一居民区持尖刀捅刺途径此地的被害人蒋某某数刀,致蒋某某轻伤。当日20时许,丁纪彬携带尖刀又来到一居民区伺机抢劫,将途经此地的13岁被害人赵某及9岁被害人赵某某兄妹劫持至一废弃办公楼内。丁纪彬发现赵某认识自己,即起意杀人灭口,持刀砍切赵某颈部致其昏迷,翻找钱物未果,丁纪彬又将赵某某强奸后推入附近一废弃矿井内,致赵某某颅脑损伤死亡。赵某损伤构成轻伤。此外,20118月至9月间,丁纪彬还实施四起抢劫犯罪。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纪彬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采用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多次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丁纪彬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丁纪彬服判,不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同意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丁纪彬死刑。罪犯丁纪彬已被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郎冰 林德丽    

文章出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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