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曹艳明、韩淑英在伊春市伊春区租赁房内无证非法生产豆芽。二人明知国家不允许在豆芽生产中添加无根豆芽素,但为缩短豆芽生长周期和增加豆芽产量,仍在生产中添加无根豆芽素,并将生产的豆芽销出,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43万余元。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艳明、韩淑英为获得高额利润,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曹艳明、韩淑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6万元,依法没收二被告人销售豆芽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7.2万元及面包车一辆,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曹艳明、韩淑英服判,不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