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修福经工商部门批准,取得乔林家具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雇佣多名工人从事木材生产加工作业。2013年7月至9月间,陈修福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短缺,共拖欠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87 519.08元,逃匿至新疆乌鲁木齐市。2013年10月8日,黑河市爱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乔林家具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陈修福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修福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陈修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修福服判,不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