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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凤山等人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

全省法院2014年度刑事审判十起典型案例之九

发布时间:2015-03-30 10:01:20


   被告人鲍凤山、鲍庆山、田军安、苏国印均系河南省新野县农民。四被告人在未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明情况下,于20146月下旬,携带各自驯养及合养的6只猕猴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进行猴艺表演,营利谋生。表演期间,被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发现。经鉴定,四名被告人携带的6只猕猴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在未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证明的情况下,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河南省新野县携带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违反了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关于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规定,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考虑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提出上诉。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但其利用农闲时间异地进行猴艺表演营利谋生,在运输、表演过程中,并未对携带的猕猴造成伤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四名上诉人无罪。



责任编辑:郎冰 林德丽    

文章出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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