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剖析执行难,不难发现它其实是一个社会形成的综合类问题,其形成的原因不可谓不复杂。从宏观上看,它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层面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之间的矛盾。而从微观上讲,确实在实践工作中存在被执行人不好找,执行财产寻不着,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无论是宏观方面,还是微观方面的问题,在实践中想要彻底解决,都不是一蹴而就的。
宏面方面,需要党和政府,甚至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及政策去主导。微观方面更需要地方政府与法院形成联动机制,而法院自身更要励精图治、积极进取,不断加强自身硬件及软件等全方位的改造及创新,只要这样,才有可能在“执行难”的攻坚中,开辟冰山一角,以致最终瓦解。
现笔者根据自身执行理论的掌握及执行实施的实践经验就“执行难”做一点研究。
一、执行难其一难在法院对“立案”二字理解的不够透彻。
笔者认为何所谓“立案”,提到“立”就应该想到和它捆绑在一起的是“结”,也就是说,有“立”便有“结”,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就好比是一个人的头及脚一样,是身体的一部分。
首先,选取担任审查的法官是非常重要的。
笔者认为立案审查法官应该选择具有多年审判、执行经验的法院担任,针对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及对原告的立案所做的调查笔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立案进行全面审查。
符合立案的选取条件,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更重要的一条是,立案合议庭,要用自己多年的经验分析一下此案,是否适合走正常的审理、执行程序,也就是说这个案件能不能从“立”到“执”,最终完结。
其次,诉前调解组织是必要的。
那如果遇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却不利于案件拥有一个完美结局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法院成立一个诉前调解的组织,将这样的案件放在诉前调解,如果调解成功,第一时间解决了问题,也就不存在后续的难审理,执行难的问题了。
在实践中,各个法院也正在对诉前调解积极的试行、研究中。笔者所在的法院,便在立案庭成立一个大调解中心。大调解中心的第一领导人是县政法委书记,中心的其他人员都是经过党组挑选的具有多年审判、执行经验的法官。大调解中心成立一年多的时间里,成功解决了无数件疑难案件,对法院的案件最终完美结案,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当然,这种模式,也在积极的探索中,也存在它不可避免的漏洞,需要进一步的去打上补丁。
再次,大胆实行诉前保全。
实践中,各个法院都对诉前保全并不看好,因为诉前保全,毕竟是未经审理便扣押了被告的一定财产,如果该扣押财产出现损失或者判决的标的额小于该扣押财产价值,便涉及到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问题。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保全确实对于防止当事人进入诉讼便转移财产是非常有效的。所以,法院对诉前保全避而远之,在笔者看来,从整个法律程序结“果”来看,是得不偿失的。
总的来说,不管诉前调解还是诉前保全都在立案阶段实行的,所以如果单纯的理解“立案”二字就差之千里了。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真正理解了“立案”的本来含义,严把立案关口,该调解的调解,该保全的保全,在执行难的源头上下大功夫治理、净化,无疑是聪明之选。
但是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却本末倒置,他们错把一个法院的立案庭,当成无关紧要的庭室,而员工们也认为立案庭是领导最看不到成绩的庭室,没人愿意去。这就好比,一条渠的源头都是烂的,它终究还是一条烂河。
二、执行难其二难在当事人(原告)重审轻执。
重审轻执的思想倾向仍然存在。
笔者就曾多次遇到过这样的当事人(原告),他的执行案件在立案庭立完案转到执行局我这里之后,他就到执行局找我说:“我听说我的案子是你执行,今天我好不容易请了一天假,你今天快点把我的案子办完了吧!”,我就向他解释:关于你的案件,我要先联系到被执行人,向他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告知他把钱给付你…。然后,他就很不高兴的说:“我这个官司打了这么长时间了,可下判决下来了,我赢了,以为可以拿钱了,怎么你们还这么些说法,总之,我不管,今天你们法院就得把钱给我……”……总之诸如此类的。
现在,许多当事人都清楚“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等原则规定;当事人为打赢官司,千方百计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官司一旦打赢后,有些当事人就认为法院就应该为其执行,而且一定会把钱执行回来。更有甚者,就像我之前提到的那位一样,他认为审理完他赢了官司,他的钱就会在法院,他只要到法院来取钱就可以了。这部分人实际上是,把法院视为保险公司,将交易风险转嫁于法院。
为了扭转申请执行人的错误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的规定,笔者建议在立案时就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风险须知》,向当事人告知,法院不能保证立案后就马上执行到钱,但保证在工作中尽职尽责,穷尽执行措施;法院好比医院,法官好比医生;如原告起诉时就知道被告无履行能力,或者对被告的履行能力一无所知,原告坚持向法院起诉的,经法院审判后,可能得不到执行到位或及时执行到位,应由其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而审理法官的责任就不仅仅是将案件审结了事,他们虽是审理法官,更是法院的法官,应该对当事人负起全责,向他们析法明理,使他们清楚司法程序是怎么回事,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这样,当事人就不会有案件审结就是他的官司彻底结束了的错觉了。
当然执行法官也会去做,但是如果在执行前,就让当事人明白司法程序,这样就会缓解很多不必要的矛盾,更好的促进案件执结。
三、执行难其三难在审执脱节。
审执脱节的主要原因除了院领导要有针对性的常抓不懈外,还在于法院干警的责任心和个人素质。
法院中部分审判干警的责任心缺乏造成了有些执行案件只能中止或终结而不能得到申请人满意的结果。所以法院中的审判干警必须要树立大局意识,以单位、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在审判过程中,就应该为执行的顺利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该保全住的财产,一定要提醒当事人保全住;该仔细推敲的案件,一定要多多询问有经验审判员的意见,查阅相关书籍、材料,力求最大限度得到一个公正的、最佳的解决案件的办法。不要只想着,调解都调解下了或者判决已下了,就是结案了。其实站在整个案件的流程看,并没有结案,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使双方心服口服,全都满意,才是真正的结案。
笔者曾见过三起案件,此三起案件均为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审理时,调解结案,双方都无任何异议。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双方都和法院执行法院说,不允许将涉案房屋过户。申请执行人想要的是钱,被执行人愿意给钱,但是却没有钱。
案件就这样,一直僵持了一个月,结果是被执行人向申诉部门提出再审申请,认为调解有误,这件案件是他借高利贷的案件,法院不可以把涉案房屋过户。申诉部门已申诉立案。
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一方面,申请执行人以申诉不影响执行为由,屡次找法院马上将涉案房屋过户到他的名下。被执行人认为他涉案的三栋房子的总价款,要比他借的高利贷钱款高很多,法院过户涉案房屋不合理。
至此,这个案子,仿佛是一个表面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件,其实是个民间借贷的案件。
执行法官处在两难境地,只得抛开法律,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试图缓和矛盾,以争取此事能完美解决。
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审执脱节的后果多么巨大,所以笔者建议法院不要一味的要求审判结案率,而是应该把审执结合,放在一起来考评干警工作干的好与坏。应该从法院的大环境以及干警个人素质两方面双管齐下的来解决审执脱节的问题。
四、执行难其四难在包括当地政府在内的各部门与法院的连动机制不健全。
包括地方党委、政府在内的各部门形成执行联动机制是非常必不可少的。
解决“执行难”的途径及数目就像一个刺猬身上的刺那么多,而这些刺是相连的,一个地区以法院为中心的这种联动机制就如这些刺一样,法院就是刺猬的心脏,如果做到执行过程中牵一“刺”而动全身,联动机制才是真正达到了他的效果。
但是,事实上,在某些地区,某些部门当法院要求他们协助执行工作的时候,他们不但不配合,甚至推脱、不管,扯后腿。
笔者就见过这样的一个案件,这个案件是几年前的老案子,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农民。因为判决送达之后,被执行人便举家搬迁,去外地打工谋生了。
时隔多年,此案一直毫无进展,国家给予农民粮食补贴之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找到法院,要求法院将被执行人的粮食补贴冻结、扣划并查清楚承包土地。
执行法官马上到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及其娘家所在的村委会调查,去了多次未调查清楚,其娘家所在的村书记,更是说法院的事他不管,管多了老百姓就上访告他。
我们执行法官耐心给他讲解,村委会对于法院调查清楚案情是有义务的,但是,该村仍旧不配合法院办案。
无奈执行法官上报领导,组成合议庭研究此事,决定拟对他采取罚款措施,最后该村迫于压力才协助法院把此案件查清楚。
在某些环境下,以法院一家之能量,想要把执行工作顺风顺水的进行下去才真叫做一个“难”字。
所以在地方的综合环境未改变之前,笔者建议各级法院在与当在政府及各部门搞好关系的同时,要迅速而有效的打通执行连动机制的障碍,更要能够利用好各种关系把执行变得有力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样在一定程序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五、执行难其五难在执行局案多人少。
当前,人民法院每年招录干警都受到上面的筛选,往往报上几名,并不都会被批准。同时还有一些干警调出或被其他部门借用,甚至新来的还没有走的多,这就导致真正在一线工作的人员不充足。
而对于执行部门来说,一方面存在着执行案件逐年增加的事实,另一方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配备跟不上去,与案件增加的比例严重失衡,执行工作人员几乎长年处于超负荷状态。
申请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大多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能力差,或是要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拍卖)的案件,执行人员费时长,耗力多,效果在短期内又不很明显。
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的不足更是影响了案件的审结量及案件质量。许多执行人员被迫单独接待当事人,不得已自己记录,这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又是出于百般的无奈。
而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一是积极向上级呼吁,争取增加法院人员编制;二是法院内部要进行较大规模的人员结构调整,逐步增加从事执行工作人员的数量,确保司法程序这棵郁郁葱葱的大树,在金秋季节能够收获金灿灿的果实。
六、执行难其六难在最严厉的措施拘留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一,拘留门槛高。
拘留前的体检项目要求过多,拘留所对法院送去拘留的当事人要求体检五项:化验血、查心脏、查血压、胸透、B超,对于女性当事人还多一个孕检。当事人提出有其他疾病的也要检查,传染病的更不会收。
以此种种,往往有些想赖账的当事人便在体检上下功夫,笔者见过一个当事人家里除了一处住房,法院无法查询到他有其他财产,但是申请执行人一直找法院,说法院可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打听。被执行人衣着华丽,在当地是一个有名的富人,只不过他的钱不存在银行,车辆、财产都不在自己的名下而已。我们经过多方调查核实,最后决定对他采取拘留措施,迫使他还款。没想到经过体检,这个被执行人才三十几岁便血压高,只此一项,便不符合拘留条件。
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不满,但是法院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已经穷尽了司法措施。但是这个案件,并没结案,当事人也不满意,在法律程序上,执行人员无可挑剔,但是在社会效果上,绝对是一个无可奈何的失败,想要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难啊!
所以笔者建议,对于很多类似血压高这样的常见疾病拘留所应准备医生,可以随时为被执行人就诊。而对于患有轻度传染病的被执行人,拘留所应为传染病患者准备隔离的房间。
其二、拘留环境宽松。
对那些长期赖债、躲债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是很有必要的,也是法律威慑力的重要体现。但由于拘留所环境宽松,人身自由未受到很大制约,而且拘留期限一次最长也只有十五天。
许多被执行人甚至被拘留了多次,仍旧不会还款。
其三,拘留时间短。
拘留时间短,只有十五天,加之拘留所环境宽松,对被执行人并未起到任何压力作用。笔者就曾见过这样的当事人,一年拘留两三次,用他的话说,只是去玩玩。
这个“玩”字,听来多么具有讽刺的意味,但也足以反映出,法院执行过程中最强制的人身拘留措施,对于“老赖”级别的被执行人来讲是如此的软弱。足有让“老赖”们满不在乎的,自然是有它本身存在的原因的。
其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难定。
对于执行标的额较大的被执行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穷尽各种措施,最后连拘留措施都采取。更没想到的,在拘留所关了十五天之后,被执行人便下落不明了。
家中又无遗留任何财产,这种情况法院最是头疼,这些人有的搬走了,有的出去打工了,可能这辈子都不会再回去,怎么找人去执行?
下落不明又不能定为拒执罪,所以“出走”便成了被执行人首选的逃避执行的方法。而且,这个方法确实有效,法院束手无策,多数执行中止的案件都是这类的。
案件中止以后,申请执行人天天上访找法院,法院除了为其申请司法救济资金外,无计可施。
只是对于标的额大的执行案件,那么少的司法救济资金,而且审批手续又非常繁琐,经过很长时间才到得申请执行人手里,但依旧是杯水车薪,得到救济金后,申请人仍然不满意,继续上访告状。
所以说,打开这把铁门的钥匙,便是将这种“老赖”行为,定为符合拒执罪的情况,由民事案件上升到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网上通缉,这样,被执行人躲到哪里就都被找到了。
而且,这种案例,一旦出现,被执行人对于躲避执行所造成的后果,也就有了惧怕的心理,自然对案件的执结大有帮助。
所以笔者建议法院与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协调工作,当然这也是联动机制的一种,对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大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其定罪判刑,以对“老赖”形成辐射作用。
七、执行难其七难在年经法官及执行人员无执行工作证。
对于法院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查询、冻结、划拨存款,金融机构按照本部门的规定要求法院办案人员出示并复印工作证及执行工作证。
但是在一些法院只有年龄大的一些法官有执行工作证,年轻法官报名报上去很久了,却至今还没有这个证件,影响了很大的办案效率。
所以笔者建议,法院系统将这个工作尽快落实。
总而言之,法院执行难是一个不折不扣地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不置可否的是,它并不是虚的,也的的确确是法院一直存在的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
这条渠烂的已经够久了,治理它,怎么会没有办法,只是阻碍重重而已,这个时候就需要全社会、全体人民共同努力,下大决心疏通疏导,笔者真诚的希望早日可以看到一条清清透透的沟渠。
作者单位:甘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