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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三八饭店”企业名称、虚假宣传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06-16 09:04:18


 

【案情简介】

饮食公司三八饭店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三道街64号。伪满初期为新记独一处饭馆,1945年改为德发园饭店,1956年公私合营。195881日,在德发园饭店基础上,成立了全部由女职工组成的哈尔滨市三八饭店(国营)。哈尔滨研制的第一台饺子机首先安装在该饭店,并有万能灶、和面机、升降机、切菜切肉机、刷碗机、空中滑行送菜机等,成为当时机械化水平最高的饭店。周恩来总理等国家领导人曾到该饭店视察并给予赞誉。饮食公司三八饭店自成立后,多次被评为省、市先进集体,曾先后接待了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100多个参观团和代表团。2007年,因原址拆迁、经营亏损等多种原因,饮食公司三八饭店停止经营至今,但未予注销。

陈某于2011127日经核准获得第8808865号“陈闫福三八”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饭店、餐馆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126日止。  陈某分别于2010年至2012年先后申请成立哈尔滨市道里区陈福记三八饭店、哈尔滨市南岗区陈福记三八饭店、哈尔滨市道里区陈闫福三八饭店,企业类型均为个体工商户。陈某经营的上述饭店店面上方使用“三八饭店”招牌,店内挂有“三八饭店”、“陈福记餐饮连锁”等字样的宣传板;挂有周恩来总理视察三八饭店、介绍三八饭店等照片和文字宣传板。

20135月,饮食公司、饮食公司三八饭店以陈某侵犯其企业名称权、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停止使用三八饭店名称及停止以三八饭店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哈尔滨《新晚报》刊登澄清此事的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饮食公司三八饭店自1958年转为国营企业后,一直使用“三八饭店”作为名称对外开展经营,历时五十余年,其企业名称虽为“饮食公司三八饭店”,但基于汉语口语的缩减称呼习惯,“三八饭店”四字在一般社会公众中,已经成为可以替代该企业全称的企业简称,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在餐饮服务领域亦享有较高声誉。即使其后数年该企业不再正常经营,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对“三八饭店”名称及其提供的餐饮服务留存记忆。故应当认定饮食公司三八饭店使用“三八饭店”作为企业简称所开展的餐饮服务,已经在哈尔滨餐饮市场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三八饭店”已成为饮食公司三八饭店具有商业识别作用的企业简称,在一般公众中成为区别其他企业的标识而熟悉和认知,依法应受到保护。虽然饮食公司三八饭店存在暂无固定场所、未开展正常经营,乃至处于清算期间等情形,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其依法所具有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因此丧失,依法有权对损害其企业名称权之行为采取包括提起诉讼在内的救济措施。陈某经营的餐饮企业与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的经营范围同为餐饮服务,其在其经营中擅自将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的简称“三八饭店”作为饭店名称突出使用,并使用展现原“三八饭店”历史沿革的照片和文字简介,以“正宗三八饭店”的名义进行宣传,足以使一般社会公众将陈某所经营的餐饮企业误认为系饮食公司三八饭店提供的餐饮服务或者与饮食公司三八饭店有着特定的联系,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饮食公司三八饭店已停止经营数年,但企业名称原有的市场知名度在当前市场中仍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陈某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使其获取了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同时也弱化了“三八饭店”企业名称的指向性与显著性,甚至影响该企业名称潜在的市场价值。因此,陈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判决陈某立即停止擅自使用“三八饭店”字样的企业名称和以“三八饭店”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晚报》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启事,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虚假宣传纠纷,涉及对已暂时停止经营但并未注销的法人的法律地位及经营者权益的界定,较具典型意义。《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故,即便存在未能正常经营的情形,只要该法人并未注销,其民事权利能力即并未丧失,仍依法享有其企业名称(简称)的权益,并依法有权对损害其企业名称权之行为采取包括提起诉讼在内的救济措施。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该条款并没有将未持续经营的经营者排除于该法保护范围之外,法人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并不表明其已退出市场竞争,亦不必然导致其丧失市场竞争主体资格,其仍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责任编辑:王 雪    

文章出处:黑龙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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