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情况及典型案例
多家媒体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案件咨询员、特约监督员应邀参加
中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吴超轶主持新闻发布会
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杨兴义通报了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情况
中院执行局指挥中心主任刘卫平发布了全市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中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赵春龙作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刘亚轩答记者提问
龙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长赵钟山答记者提问
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
齐齐哈尔日报记者提问
鹤城晚报记者提问
齐齐哈尔新闻网记者提问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惩戒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有效遏制当前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3日上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情况,公布了全市法院办理的10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回答了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
新闻发布会由齐齐哈尔中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吴超轶主持,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杨兴义、执行局指挥中心主任刘卫平、综合处处长赵春龙出席并作新闻发布,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刘亚轩、龙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长赵钟山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直以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成为严重影响法院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使案件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执法力度产生了合理质疑,也助长了一些被执行人采取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侥幸心理。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我市地区,申请执行人的诉求更加迫切、期待更加强烈,实现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权益对他们摆脱生活窘境,维持正常生产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此,为了净化我市的执法环境,实现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力义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齐齐哈尔中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联合发文后,认真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并及时向市委做了汇报,在市委政法委的协调领导下,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对各机关的职责、任务及时限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从而使衔接更为顺畅、程序更为紧凑,大大提高了政法三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效率。
通报指出:全市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案件49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司法拘留案件284件;并利用执行信息化手段,加大对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力度,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通过向协助执行部门、联动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推送和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和商事行为。截至今年6月末,全市法院已对7起拒执案件的7名被告人进行了宣判,通过公安机关协助司法拘留30人,自行司法拘留259人,执行到位金额699.5万元,各项工作成果均排在全省前列。
据悉,齐齐哈尔中院将在现有良好基础上,把专项打击行动转变为常态性的工作,深化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固化协助查找、拘留、逮捕、起诉和审判工作措施制度,建立健全打击拒执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持对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的高压态势。一是把以“点对点联动执行机制”为核心的执行信息化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建立健全网络查控体系,提高执行查控效率;二是在坚持打击拒执罪和规避执行力度的同时,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打压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空间,提高主动履行率;三是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规范执行行为,以文明执行、廉洁执行取得当事人的信赖,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根本性变化,绝不让公平正义在最后一个环节上打折扣,努力为建设诚信鹤城、和谐鹤城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市法院依法惩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玉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3年1月24日,甘南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3)甘民商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将王玉国的一台比亚迪轿车予以查封。2013年7月16日,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甘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玉国给付郭宏祥欠款408,000元。2014年2月27日,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甘民初字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玉国给付郭林立欠款924,000元。2013年7月,王玉国私自将法院查封的比亚迪轿车转移至山西省平定县;2014年,王玉国经营的甘南县腾飞大田种子经销处共销售一万多斤种子,销售金额10余万元,未用于还款;2014年1月3日,王玉国花费10余万元租赁山西省阳泉市四矿区宏泉小区B4号楼5号门市房经营饭店,为了隐瞒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饭店以其侄子王宇的名义经营。
因王玉国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甘南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甘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8月14日将王玉国抓获。2015年1月23日,甘南法院对王玉国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王玉国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毕长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泰来县人民法院(2012)泰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裴美强于2013年7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毕长德给付赔偿款477,773.65元以及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执行立案后,毕长德与裴美强在同年11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四期给付赔偿款。同年12月,毕长德将其收获的水稻出售,将其承包的5.1亩土地转包他人,于12月末携全家离开泰来县居住地到广西北海打工。
因毕长德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泰来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7月9日在广西省北海市将毕长德抓获。2014年12月19日,泰来法院对毕长德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毕长德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毕长德与裴美强在案件审理期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裴美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三:张长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999年,张长德与袁庆德之间产生债务纠纷。1999年9月4日,依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长德下达了(1999)依民督字第870号支付令,要求张长德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因张长德在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1999年10月9日袁庆德向依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1999年10月26日,依安法院依法扣押了张长德所有的3头母猪、1头公猪和27头仔猪后,张长德擅自处理了上述扣押财产,并将自家的土地交予他人耕种,举家搬迁至外地,致使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履行。
因张长德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安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11月3日在辽宁省辽中县将张长德抓获。2014年12月24日,依安法院对张长德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张长德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张长德与袁庆德在案件审理期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袁庆德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四:李玉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1年6月13日,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对周秀华与李玉涛合伙纠纷一案作出(2011)富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玉涛给付周秀华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53,632.50元。判决生效后,周秀华向该院提出执行申请。李玉涛给付部分欠款后,于2013年4月将其所有的位于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海格村的住房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妹夫后,举家搬迁至外地,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
因李玉涛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富区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6月16日在山东省烟台市将李玉涛抓获。2015年1月8日,富区法院对李玉涛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李玉涛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应付的执行款7万元全部履行到位,可对其从轻处罚。故认定被告人李玉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五:李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1年7月18日,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对王艳清与张丽娜、李会、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1)富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判决张丽娜、李会偿还王艳清借款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2万余元,担保人李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王艳清向富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富区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向李明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李明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于2013年10月以9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轿车供自己使用。
因李明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富区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8月22日将李明抓获。2015年1月26日,富区法院对李玉涛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明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李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履行了部分执行款39万余元,并取得了王艳清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六:孟令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3年4月11日,拜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拜商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书,对孟令艳经营的克东县克东镇保安街金色时光快捷宾馆予以查封,并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拜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孟令艳在魏亚臣诉戴宝山等人一案中对22.4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9月1日,孟令艳以16万元的价格将被法院查封的宾馆转租给他人经营,且未将转租费上缴拜泉县人民法院。
因孟令艳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拜泉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7月8日将孟令艳抓获。2015年4月23日,拜泉法院对孟令艳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孟令艳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且擅自转移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孟令艳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返还擅自转移财产所得价款,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七:孟庆光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2013年4月28日,龙江县人民法院受理袁维山与孟庆光合伙纠纷一案,依法查封了孟庆光所有的头站乡学府名苑小区的9间商服房屋。因双方在审理期间达成了调解协议,龙江法院于同年5月29日制作了(2013)龙江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载明了债务履行期限。孟庆光在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未经龙江法院允许擅自对依法查封的9间商服房屋进行处置。
2015年2月10日,龙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庆光作为被查封财产的义务人,负有妥善保管被查封物、不得转移、变卖的义务,孟庆光在明知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况下,将财产非法处置,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故认定孟庆光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案例八:于长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2年8月11日,于长勇驾驶车辆超车时驶入逆向车道,与驾驶摩托车的李某相撞,致李某左腿截肢,拜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判决于长勇赔偿李某306,312.35元。判决生效后,于长勇为逃避履行义务去向不明,李某于2013年7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案执行过程中,拜泉法院执行人员先后六次前往于长勇居住地安达市老虎岗镇向前村四组寻找其下落,同时对其银行开户存款情况、房产信息、车辆信息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于长勇在安达市老虎岗信用社、任民镇信用社、建设银行安达市第三储蓄所曾经开立过5个账户,这些账户都曾发生过大额往来交易。
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让因车祸致残的李某早日得到赔偿款,拜泉法院依法将于长勇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于长勇刑事拘留。慑于法律威严,于长勇的亲友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代其将应履行执行款项22万元全部履行完毕。2015年7月23日,拜泉法院对于长勇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于长勇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履行了全部执行款,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九:陈勇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3年1月6日,牛某某依据(2011)龙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向龙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勇给付离婚财产分割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共计255万余元。龙沙法院执行局于2013年1月22日、23日在银行扣划陈勇名下的存款共计141万余元后,陈勇提出被扣划的款项是其用于经营品牌专卖店的流动资金,如果资金链断裂将影响其正常经营。经陈勇与牛某某协商,牛某某同意从扣划的141万余元执行款中返还陈勇70万元,保障陈勇能够正常经营,陈勇保证每月至少支付1万元执行款,直至剩余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但陈勇在领到返还的70万元执行款后,拒不履行承诺。龙沙法院遂查封了陈勇名下的住房一套,并陆续扣划其名下存款、工资,截止至2015年1月,实际执行到位101万余元,陈勇尚有153万余元没有履行。执行期间,龙沙法院多次向陈勇下达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提供经营商店的账本清单、财务记账凭证,但陈某都予以拒绝。2014年12月5日,龙沙法院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共同对陈勇的住宅进行搜查时,陈勇谩骂并持刀威胁执行人员,阻挠搜查、抗拒执法。
陈勇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龙沙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将相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陈勇刑事拘留。被刑事拘留后,陈勇主动请求执行和解。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陈勇及其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陈勇及其亲属一次性支付执行款150万元,并承担执行费用,牛某某放弃主张迟延履行金。鉴于被执行人陈勇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有悔罪表现,龙沙法院建议公安机关撤回对陈勇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的侦查。
案例十:刘金波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3年12月16日,铁锋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王亚君与刘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将刘金波名下的牧马人型越野车的车籍档案予以查封。后该案由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刘金波偿还王亚君借款本金44.6万元。王亚君申请强制执行后,铁锋法院于2014年9月3日向刘金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状况。但刘金波既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铁锋法院提交财产报告。王亚君向铁锋法院申请对查封的刘金波名下牧马人型越野车扣押、拍卖。2014年9月18日,铁锋法院向刘金波询问该车辆下落时,刘金波称该车辆已经被卖掉,并称该车辆非其所有,因其在富裕县有暂住证,别人为了节省落户费而落在其名下。铁锋法院因王亚君申请,于2014年9月18日依法对刘金波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当铁锋法院再次询问该车辆去向时,刘金波又称该车辆系其与许某共有,被其以37万元的价格卖给大庆市的孟某某,因车籍档案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孟某某尚有10万元购车款没有给付,并向铁锋法院提交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申请执行人王亚君表示如果刘金波能够将孟某某的10万元购车款交至法院,其同意将该车辆变更至孟某某名下。但刘金波至今未将10万元购车款交至法院,且拒绝提供孟某某的真实信息。
因被执行人刘金波存在隐匿、转移或是变卖法院查封车辆的嫌疑,铁锋法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刘金波于2015年6月19日被正式批准逮捕,目前该案件正在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