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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误区解答

  发布时间:2015-07-28 09:33:10


 

误区一 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并非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包括: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误区二 登记立案不需要准备材料?

  有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庭要求登记立案,法官问他:“材料呢?”他答:“没带材料,先登个记。”这就是对立案登记制的误解。登记立案制度下,仍需要当事人准备起诉状和相应的材料。立案法官根据提交材料内容和当事人陈述,才能够初步了解当事人要解决什么事儿,是不是归法院主管,诉讼是不是最优的解决途径等等。

误区三 登记了就是立案了?

  登记并不等同于立案。登记后可以是当场立案、限期补充材料后立案或者等待进一步研究是否可以立案。第一种,对于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案件,法院登记后当场立案;第二种,符合起诉条件,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格式不符合标准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材料,待当事人补正齐全后立案;第三种,案件情况复杂,当场不能判断是否可以立案的,收取材料,先予登记,进一步判断是否可以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结果。

误区四 登记立案就不审查起诉材料了?

  立案登记制是指对诉讼要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但对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仍然要进行审查,而不是不作任何审查,只进行登记。法律规定的立案形式要件,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这四个形式要件,在立案登记制改革后仍然要进行形式审查。并且法官在立案时要提示当事人相应的诉讼风险,提请当事人审慎考虑诉讼的经济性和必要性,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需求救济。

 

责任编辑:王 雪    

文章出处:拜泉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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