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与人方便是一种优良美德,但对于容留他人吸毒而言,为他人提供场所之便利,的确在罪过上大于自己吸毒,而且从法律讲,这种“方便”要承担极大地代价。如果明知朋友吸毒,不仅不劝导制止,反而为其提供方便,那么你就要为这样行为负责。
近3个月内,建华法院判处了4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多为文化不高,又自认讲义气的瘾君子。他们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有期徒刑一年不等。
曹某,1990年出生,读完初中后辍学在家,后外出打工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沾染上毒瘾,今年年初,在其租住的某小区居民房内与其朋友吸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建华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张某,1986年出生,小学文化,早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满释放后的张某不知悔改,在其家中容留三人吸食冰毒,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测,四人尿样均呈阳性反应。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梁某,1974年出生,小学文化,曾因赌博和扰乱单位秩序被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今年2月份邀请朋友家中聚会,吃饭时其朋友提出想要吸毒,梁某欣然应允并容留其弟,其女友及朋友共五人在家中吸食毒品。庭审中,梁某无比懊悔,当时太好面子,不好拒绝。最终梁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刘某,1969年出生,初中文化,早年曾因犯盗窃罪两次入狱,94年刑满释放后,刘某改过自新开始努力工作,但经不过朋友诱惑沾染上了毒品。2014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后转社区戒毒三年。今年1月因容留他人吸毒再次被逮捕。法院经过审理,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吸毒行为不仅为法律所禁止,而且为道德所吐弃,就这导致了吸食毒品本身便是一个极其隐秘的活动,在这时候,如果为他人吸食毒品而给予“方便”的话,显然助长了吸食毒品行为的完成。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是对公共秩序的一种冲击。而且,在实践看来,容留他人吸毒还往往会与贩卖毒品行为想联系起来。因此,容留他人吸毒成为涉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沾上毒品交上毒友,极易互相容留吸毒。从这4起容留吸毒案件中可以看出,案件中的被告人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多因交友不慎而误入歧途,有人在朋友怂恿以及好奇心的驱使下尝试毒品后无法自拔,这些人都有圈子,平时轮流请大家到宾馆或家中吸毒,聚在一起互相容留吸毒已成圈中惯例。吸毒是犯罪的祸根,容留他人吸毒同样害人害己。一旦沾上毒品交上毒友,离犯罪的道路也就越来越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