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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子山区法院将一被执行人限制出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15-08-28 10:05:20


 

201547日零时10分,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时国柱的手机突然铃声大振,接听后传来“是时局长吗?我们是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是我,请讲!”时局长马上回答。“根据你们法院(2013)碾法执字第60-2号裁定,我机场工作人员现已截获你院限制出境人员赵某,请你院尽快拿出处置方案”这是一起已经执行了一年多的旧案,被执行人赵某系黄某某与赵某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被告,碾区法院于201388日判决赵某赔偿黄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19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不履行赔偿义务,黄某于2013916日申请执行。

碾区法院立案执行后,经多方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赵某无固定工作,靠打工维持生活,居无定所,而且躲避执行。起初,根据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还款协议,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就离开了住所地,企图一走了之。因被执行人赵某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碾子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于201529日向失信被执行人赵某发出限制出境令。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201547日零时30分,经我院执行局办案人员研究决定,请求机场扣留被执行人赵某的护照,限制其出境,要求赵某于五日内到我院执行局接受处理。赵某出境被拒后,迫于压力,主动到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承认错误,并请求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经执行法官主持双方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并按约履行。

责任编辑: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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