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权属已经易主,以前主人未经门面所有者同意又私自将门面租给商户,落得两边不讨好的下场,三方协商未果,最终对簿公堂。近期,梅里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排出妨害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购买了属于李某的三间门面,并于1999年在房产局办理了权属登记,取得合法手续,但之后发现被告背着原告将其门面租给被告文某用作卖家具,租期至2019年,每年的租金是7000元,因此而起了纠纷。
本院认为,该房屋合法产权属于原告刘某,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请,但考虑被告之一文某还在租用此三间门面,并已经装修,如若判决退还门面,勒令文某搬出,又会引起两被告之间的矛盾,于是承办人从中巧妙进行调解,保障三方当事人的利益。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与文某的协议继续有效,协议期满如文某续租,需和产权所有者刘某协商租赁事宜,李某退还应属于刘某的三间门面的租金。
该案的调解,避免了二次纠纷,保障了原告的权益,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