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拜泉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我院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2013年4月11日,拜泉县人民法院以该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查封孟某承租的克东县某宾馆,并于2013年4月18日制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孟某在魏某诉戴某等人一案中,对戴某等人的22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9月1日,被告人孟某擅自以16万元的价格将该宾馆转租给杜某经营,且未将转租费上缴拜泉县人民法院,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经侦查,被告人孟某于2014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孟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孟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孟某对犯罪事实、所犯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审理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魏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孟某给付魏某欠款16万元,其余款项魏某自愿放弃,不再向孟某主张,魏某亦对孟某亦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判处孟某缓刑。
合议庭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及被害人的意见,并综合考虑被告人孟某的到案后的态度及平素表现,最终决定以被告人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的审判,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打击了罪犯藐视国家法律和裁判文书的嚣张气焰,对同类犯罪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切实维护了被害人的利益,使其内心得以安慰,也为我院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