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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为农业和农村改革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发布时间:2015-10-15 10:21:29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业和农村改革建设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法院如何在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确实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农村城镇化建设出现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方法

在新农村建设中,依安县有部分乡镇走在了前面,其中比较典型的是“依龙镇丰林村”模式。依龙镇丰林村将土地整治复垦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率先进行了撤屯并村、集中盖楼,当然,在此过程中也产生很多问题:一是经济条件制约,农户无力改造。国家为了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实施了“泥草房改造工程”,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即使这样,还有部分农户没有经济能力独自盖房,甚至有的农户在房屋受灾倒塌后无房居住,而村里又无力解决的现象;二是生活习惯影响,农户不愿改造。有的农户在平房居住已经习惯了,不愿意住楼房,对于村里搞的全村整体拆迁不满。有的村民原有的宅基地被收回后,对于补偿费标准不满意,不配合拆迁,导致拆迁矛盾激化;三是盲目推进,脱离实际。为了盖楼,村里往往要负担很多债务,有的村采取以机动地抵债、以楼抵债的方法,操作过程中程序、账目不公开,部分村民怀疑利益被侵害。在建设一些基础配套设施时,工程发包程序、方式不合法,出现质量问题时,没有办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村民不满,甚至矛盾激化,出现部分农户上访情况,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以上问题,村民大多是通过上访政府、纪检部门等渠道解决,自2010年以来,涉及到法院诉讼的案件几乎没有,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并不是置之不理,放手不管。而是主动成立了新农村建设法律服务对接小组,党组成员、庭长及副科级以上的审判员带领一名干警,形成16个法律服务对接小组,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加以解决。对受灾无力自救的农户,通过全院干警捐款来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如对解放乡新里村多名困难农户连续6年进行了捐款和贷款担保救助,帮助他们住上了新居,购买了急需农具和奶牛。对因生活不习惯,而不愿农房改造的农户,对接小组与乡镇领导及村委会人员共同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力求农户理解;对盲目推进的做法,建议相关部门要科学合理制定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发展,做好政府的参谋。

二、与农业新型主体相关的纠纷、特点及对策

社会的发展,促进了农业生产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近年来,一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脱颖而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乡镇企业已成为农业农村发展的中坚力量,他们为了扩大经营,往往用土地抵押贷款,而新型农业主体作为当事人的案件开始出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农业合作社作为贷款人,用合作社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贷款到期后,合作社将该笔贷款偿还,如不能偿还,债权人将接收其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业合作社作为贷款人,用合作社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贷款用途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合作社的成员之一拿到该笔贷款后用于个人,到期不能还款,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抵押也将被流转,合作社成员之间因此产生纠纷。

3、有的将同一片土地进行了多次、重复抵押,向多个债权人借款,因土地承包年限是有限的,借款到期后不能偿还后,多个债权人无法对土地承包年限分配达成一致,无法实现自己的全部债权,进而产生矛盾。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诉讼主体出现。国家新农村建设政策的实施,农村逐渐社区化、城镇化,而土地逐渐以规模化、现代化方式进行经营,导致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因为土地流转问题发生纠纷。以依龙镇为例,作为新农村建设改革的试点乡镇,依龙镇大面积进行了农村社区化建设,农民集中在楼区居住,释放了大量的土地,同时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外出打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象大量增加。该镇土地流转的主要趋势是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大规模将土地外包给大型种植户。因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数额也较大,因此本村村民一般没有经济能力承包,便出现了大量土地外包的现象。同时因集体经济组织在整村推进,农民上楼项目中无力支付开发商工程款,以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偿工程款的现象非常普遍,在该类案件中,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一般内容不够详尽,期限较长,有的承包期为50、70年甚至100年以上,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导致围绕承包合同效力而产生的纠纷大量出现。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与大型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效力认定或诉求解除等方面的问题。

问题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不规范。一是未经过相关部门备案。一般都只在借据上注明到期不能还款,以土地进行抵押。因用于抵押的土地是借款人承包他人的土地,债权人无法知道该片土地承包年限的真实情况,也不知道该片土地到底进行了几次抵押,这都成为实现债权的阻碍。二是抵押手续不健全。虽然在经管站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手续不全,如土地经营权人未签字,一旦农业合作社不能及时还款,出现纠纷,债权人无法实现抵押权。三是抵押担保事项不明确。合同中约定的抵押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如合同中写明逾期不还款,抵押的土地归银行所有或者土地由银行处分等。

解决问题的对策:为解决以上问题,无论是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作为债权人首先应对被抵押的土地经营权作全面的了解,包括债务人承包何人土地,承包的年限,这将成为到期不能还款后,此抵押权是否能够实现和实现程度的根本保证。其次,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既能让自己的利益得到保证,也有利于他人对该片被抵押土地的价值评估,使各个债权人均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为了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法院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的同时,可提前介入,对土地抵押合同进行把关,配合金融部门做好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土地流转问题的形成及解决方式

随着我县开展的“四区轮作”的土地经营模式,大部分农户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种地大户,集中经营管理。比如:新兴镇全镇共流转土地面积14.8万亩。占总耕地面积40%。全镇土地流转户数2255户,占总承包户数的29%。土地流转主要方式:一是土地转包,占流转面积55%。农户与农户之间自发流转,存在口头协议,一般转包期为1-2年。二是土地出租,占流转面积5%。农民外出打工把土地进行出租,出租期不超过1年。三是土地入股,占流转面积35%。农户将自己的土地以资金形式加入到农业合作社,按股分红。四是返租倒包,占流转面积5%。土地流转对象主要包括本村农户、亲属、农业合作社、农业大户等。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主要类型有诉求给付承包费,抢种、强种他人地块,土地流转时因情况变化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等纠纷。

上述纠纷案件虽然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是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并不多。2010年依安法院受理3件,判决1件,撤诉2件;2011年受理2件,均调解;2012年受理5件,判决4件,调解1件;2013年受理8件,判决4件,调撤4件,2014年受理11件,判决2件,调撤9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增多的原因:一是国家政策调整。随着“二免一补”政策的实施,农民种植土地的收益大大增加,许多农民见到种地有利可图,就想把以前转包给别人种植的土地收回来,而种植农户认为这地由自己耕种了很长时间,已经形成了承包关系,不愿交回土地;或者村里把土地收回后重新发包,原承包人以为是自己的承包地,该土地上所产生的各种利益不愿交还,由此形成纠纷,并且数量不断增多。二是土地转包合同期限长。有些农民为了眼前利益,将自己分得的土地转包给其他农户,签订了长期合同,有十年、十五年的合同,更有甚者签订了三十年的土地转包合同。在地价变动后,很多农户发现自己的土地转包便宜了,觉得吃亏,于是便有农户以土地转包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土地转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随之发生。三是认识误差。现在使用大型农机具标准化作业,整个村子的土地都由一种类型的农机翻地,以前是60公分一条垄,现在使用大型农机具标准化翻地后,一条垄是70公分,农户实有土地面积没变,但垄数减少了,很多农户不理解,认为以前种十条垄,现在还得种十条垄,因此在开春种地时就出现了抢种地的现象。四是土地权属性质不明确。有的农户把村里的机动地当作自己的地,甚至侵占村里承包给别人的土地;农户跟村委会有矛盾时,私自占用机动地,这也是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逐年增加的原因。此外,因法律依据不明确,如土地流转中的民主议定程序及向乡(镇)人民政府报批程序的规定是否作为禁止性强制规定没有明确解释,致使出现不同法官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混乱现象。

解决问题的做法:1.开展普法宣传。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作用,注重以案释法,以点带面,加强对农村人口的法律宣传。选择农村人口比较聚集的地区及日子开展法律宣传与辅导,对一些农村出现比较频繁、矛盾比较尖锐、社会影响比较广泛的纠纷进行现场讲解,释法解疑,农民对法律了解多了,可以降低纠纷数量。2.公正审判。对于承包合同,要全面审查,审查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明了,纠纷的焦点在合同的什么地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对于拖欠承包费的原因要审查清楚,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性较强,法院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特别慎重。千方百计为当事人利益着想,依法用足用活执行强制措施,尽力为当事人查找财产线索,保证生效裁判得以实现,维护法院裁决的权威。3、争取县委和政府的理解。在全县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逐年增加的情况下,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增幅并不大,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县委要求土地纠纷要在县经管站的参与下,力争在村里和乡里协商解决,或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这样社会效果更好。

四、农业贷款及农业保险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展农业经营,很多农户进行农业贷款,特别是农业大户90%都有贷款。如2014年,新兴镇共有121户农户在信用社、农行、村镇银行等金融部门贷款546万元,其中土地抵押面积7020.15亩。当前各大金融部门农业贷款主要方式主要包括农户联保、房屋抵押贷款、土地抵押贷款等。农户贷款金融借款纠纷商事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是“垒大户”导致还贷不能。近3年来,农户联保贷款形式的金融借款案件逐年增加。针对以上问题,我们一方面建议金融部门严把贷款手续关,另一方面我们要快立快审快执,树立法律尊严,维护金融秩序。

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新问题、新纠纷和新型案件也不断涌现,新的形势要求法官要树立新的服务理念,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做好法律宣传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指导工作,防止矛盾的发生,对开已经发生的纠纷力争在第一时间和第一线化解,对诉讼的案件,审理要做到公正、效率。

责任编辑:朱浩    

文章出处:《鹤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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