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一款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该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应如何运用,笔者结合案例予以说明。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0日11时许,被告巩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泰来县胜利乡北侧路口附近,超越前方与其同向行驶的原告陈某驾驶的农用四轮车右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经泰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巩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泰来县人民医院住院47天,一级护理理8天,二级护理39天。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外伤后遗留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左耳极度听觉障碍,右耳重度听觉障碍,评为伤残五级;外伤致脑脊液鼻漏,评定为伤残十级’’。“住院期间需大部分护理依赖,需2人护理;出院后至医疗终结日需部分护理依赖,需1人护理。误工损失日为365天。”经核算陈某经济损失为:医疗费5万元、误工费7000、护理费4700、住院伙食补2300元,残疾赔偿金10.6万元,合计17万元。
巩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
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补偿,也为投保人化解自身的责任风险。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支出的医疗费及误工费等费用,不论被保险人的责任大小,保险公司要在1万元医疗费用、1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100%赔偿伤者损失;如果被保险人无责任,保险公司要在无责任医疗费用1000元、死亡伤残11000元限额内赔偿伤者损失。
本案被保险人巩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及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2万元,关于这点无争议;那么巩某与商险应如何赔偿陈某剩余5万元,存在分歧。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强险赔偿12万元后,不足部分5万元由商险赔偿,陈某与巩某不负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强险赔偿12万元,不足部分5万元商险赔偿70%即3.5万元;剩余的30%1.5万元为“仍有不足部分”,要启用第三顺序1.5万元由陈某与巩某按侵权责任(事故比例)承担,原告负担30%(4 500元),巩某负担70%(10 500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强险赔偿12万元后,启动第二顺序即不足部分5万元,按商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商险合同》规定保险车辆负主要责任的,保险公司赔偿70%,本案巩某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原告70%即3.5万元;原告自行负担30% 1.5万元,巩某不负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容易引起误解,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巩某投保的交强险与商险的最高赔偿额为32万元,原告损失17万元未超过该限额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该观点不正确,因为如何赔偿原告损失该条进行了分序,第一顺序由交强险进行赔偿;第二顺序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内赔偿;第三顺序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比例进行赔偿。第一顺序赔偿后有“不足部分”启动第二顺序,第二顺序商险赔偿是有附条件的,是根据保险合同规定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投保人负主要责任,不足部分保险公司赔偿70%,不是商险直接赔偿不足部分,所以第一种意见不正确。
第二种意见认为强险赔偿后剩余的5万元,由商险赔偿70%3.5万元,另30%1.5万元为“仍有不足部分”要启用第三顺序,这是对该解释理解错误,如果1.5万元启动第三顺序,巩某在事故中要负的责任超出了自己应负的责任范围,事故中巩某负主要责任按70%比例赔偿原告,其应负的赔偿责任由商险进行了赔偿,再赔偿1.5万元的中的70%,巩某在事故中负担的责任比例即为91%,为原告负担了21%,这样损害了巩某的权益,扩大了陈某的利益,这样处理与商险是保护投保人利益的立法本意不符。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正确。强险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强险12万元内100%赔偿原告的损失,而商险是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利益归于所保险车辆一方,它只为车辆方承担责任,而不为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原告损失17万元,强险赔偿12万元后,剩余5万元,由陈某与巩某按比例分担,巩某负主要责任赔偿70%(3.5万元),因巩某投保了商险,该款由商险负责赔偿,巩某无需赔偿。原告负次要责任承担30%(1.5万元)是对其过错行为应负的责任。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启动第三顺序呢?“不足部分”从表面上看指的是超过强险的12万元与商险最高额的20万元,计32万元后剩余的款项,本案如果原告损失超过32万元,假设为52万元,强险赔偿后,剩余的40万也应按责任比例承担,巩某赔偿70%即28万元商险赔偿20万元,剩余的8万元由巩某赔偿,原告方自行负担30%即12万元,也无需启动第三顺序。那么,第三顺序应何时启动,笔者认为该问题仍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