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内蒙古扎兰屯市的孙某把一面锦旗送到甘南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马涌泉的手里,以表达真挚的感谢之情。原来,2009年5月,被告马某与原告孙某的女儿同居生活一年多而自行解除婚约。2009年2月,原告孙某将自家租地、出卖房屋、四轮车、卖粮款以被告马某的名义在信用社存款45000.00元,存款期限为定期一年。2009年5月被告马某和原告孙某的女儿闹矛盾后,原告孙某持存单原件、马某身份证及书写在笔记本上的六位数存款密码到信用社取款时,该存单半小时前被被告挂失,原告取款未成。原告孙某经过6年的索要无果后,于2015年向甘南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马涌泉认真听取了双方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由于原告孙某在6年前就已经把房屋出卖,如今居无定所,又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承办法官马涌泉多次组织该村领导、审判人员以及相关亲属给双方作调解,但双方对立情绪大,均未达成调解协议。
最后经甘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2009年2月以被告马某名义在内蒙古扎兰屯信用社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及利息1791.64元归原告孙某所有,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后10内一次性退还给原告孙某。
至此,一场持续6年的经济纠纷,在甘南法院的审理下,最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