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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农用车辆 依然构成“酒驾”

  发布时间:2015-11-05 09:29:54


 

某日晚,张某酒后驾驶四轮拖拉机在饶讷公路S203线道路上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依安县先锋乡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出的数值已达到醉酒标准。张某辩称,自己虽然喝了点酒,但是驾驶的是农用车辆,速度慢,而且在晚上,路上车辆少,没有危险。但检察机关仍然以上述事实指控,认为张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观点:喝酒别开车,开车别喝酒,无论驾驶的是何种机动车,只要酒后在公共道路上行使都是触犯法律的危险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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