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8日,拜泉县人民法院富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原告根据离婚协议抚养子女而被告拒绝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2014年5月17日,王某和郑某在拜泉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婚生男孩郑小某由王某抚养,郑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600元,自2014年6月起每半年给付一次,但郑某以王某与他人再婚致使其无法顺利探望孩子为由,至今尚未给付子女抚育费。故王某一纸诉状将郑某告上了法庭。
该案在开庭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庭审结束后,经承办法官当庭调解,原、被告仍存有较大分歧。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多次找到原、被告双方背靠背进行沟通,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心里预期。通过分析案情、辨法析理,最终原、被告双方在电话中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方顺利拿到了子女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