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姚某本是屯邻关系,2014年7月7日姚某驾驶农用拖拉机误将徐某撞伤,致使徐某住院治疗十余天,姚某为徐某支付医疗费九千余元,后双方达成协议,由姚某再给付徐某一万元。徐某出院后,找到本村会计郭某,以骑自行车摔伤意欲到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医药费用为名,要求郭某为其开具村介绍信。郭某信以为真,为徐某出具了村介绍信。7月22日,徐某拿着身份证、病例及介绍信,到所在乡找到副乡长张某签字,遂到拜泉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医疗费5250元。徐某报销后未将医疗费票据交给姚某,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后姚某到村里举报徐某受伤的实情及诈骗农村合作医疗款项的事实。徐某因惧怕事发,于2014年12月18日将此笔款项全额退还给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经公安机关侦查,拜泉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28日将徐某传唤到案。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涉嫌犯诈骗罪依法向拜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承办法官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并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的方式,到徐某居住社区实地了解其平素表现,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徐某本是此次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但却在贪欲的支配下,在已经获得超额赔偿后仍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医疗报销款,结果自己却受到了刑事处罚,真是“人心不足蛇吞象”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