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 房屋产权登记
裁判要点
被告办理建华村名下的产权登记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该产权变更登记缺乏程序要件和事实依据要件,建华村名下15401号产权证及产权登记应予撤销
相关法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基本案情
佟某因承包草原无力交纳承包费,同意用其名下讷房字第15401号座落在建华村三区87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顶抵草原承包费。2000年4月20日,时任建华村书记王某与佟某签订了以房抵债调解协议书。2001年4月12日佟某及其妻子陈某向房产和建华村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房屋作价顶交草原承包费。并将房照、土地证交到建华村。2001年4月13日房产局对原告房屋作价为57,200.00元,2001年5月建华村与佟某作了收原告38,200.00元草原承包费和向佟某找差19,000.00元的结算票据。2001年6月建华村召开会议研究落实佟某以房抵草原承包费事宜。2001年10月15日第三人建华村向房产局申请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讷河市房产管理局依据建华村提供的建华村单方介绍信、建华村单方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佟某房照、土地证、佟某与妻子陈某房屋作价申请书,为第三人办理了由佟某名下变更为讷河市讷河镇建华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第154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及登记。争议房屋一直由佟某居住至今。经建华村办理产权过户经办人赵某证实,2013年原告交草原承包费时才知道其房屋已过户到建华村名下之事。现佟某以讷河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过户违反法定程序、原告不知情为由,要求撤销被告为讷河镇建华村村民委员会颁发的15401号房屋产权证及产权登记,将房屋恢复登记至佟某名下,由讷河市房产管理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日作出(2014)讷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撤销被告讷河市房产管理局2001年10月15日为第三人讷河市讷河镇建华村村民委员会颁发的讷房字15401号房屋产权证及产权登记。判决宣判后,佟某、讷河市房产管理局、讷河镇建华村村民委员均未提出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原房屋所有权人佟某未到场、没有佟某的身份证明要件和产权变更申请,也没有反映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合同、协议、证明等事实依据材料。从而导致被告办理建华村名下的产权登记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第十三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的规定,该产权变更登记缺乏程序要件和事实依据要件,建华村名下15401号产权证及产权登记应予撤销;但因原告与第三人有以房抵草原承包费的问题协商,对原告要求恢复其名下产权登记的请求,本案不应一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