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女)驾驶摩托车与赵某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代某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代某与赵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代某有二次婚姻,其与前夫生育一名男孩孙明,与第二任丈夫刘某生育一名女孩刘梦。代某去世后,其丈夫刘某、女儿刘梦、儿子孙明、父亲代国、母亲尹梅等五人作为原告将某保险公司及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50万元。近日,依安法院红星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的合理损失为22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应赔偿11万元,通过法庭调解赵某同意赔偿10万元,五原告对被告赔偿21万元均同意,但对于如何分配20万元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五原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刘某认为代某离婚后,孙明一直与其父亲生活,平时几乎与代某没有来往,双方没有什么感情,代某的死亡对孙明没有什么影响,孙明不应当与其他人平分代某的死亡赔偿金。而刘某与刘梦与代某共同生活,所受的伤害最大,理应多分。代某的父母认为女儿死亡后,刘某可以再婚,而代某死亡对父母的精神打击是最大的,应多分。经主审法官当庭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一、某保险公司赔偿五原告11万元,赵某赔偿五原告10万元;二、原告刘某、刘梦分得赔偿款12万元;原告孙明分得赔偿款5万元;原告代国、尹梅分得赔偿款4万元;
【法官说法】
对于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审判实践中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死亡赔偿金应适用继承的分配原则,按遗产法定继承顺序平均分配。第二种观点: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应当适用继承的分配原则。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物质性补偿,而该补偿是对死者生存的可期待利益的一种补偿,那么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与死者共同生活的配偶应当分得大部分。第三种观点,死亡赔偿金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物质性的补偿,但该种补偿是对死者近亲属利益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死者预期利益的补偿。所以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应当按照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配。
主审法官在调解时采纳了第三种观点。在本案中代某再婚后与刘某和刘梦一起生活,且刘梦只有8岁,日常生活中均需要代某的照顾,与代某的亲密程度最近,而且在代某去世后所有的丧葬费用均由刘某承担,所以刘某父女二人应当多分。而孙明虽然与代某未一居生活,平时与其联系不多,但代某离婚后每年都需要给付孙明子女抚养费,代某死亡对其生活上也有一定的影响,而死亡赔偿金中包括被抚养人孙明的生活费,所以孙明理应分得死亡赔偿金。而代某的父母虽然未满60周岁,现在有劳动能力,但代某生前对父母也需要尽赡养义务,而且女儿死亡对其父母的精神带来严重损害,所以也当分得死亡赔偿金。考虑到代某的二名子女尚未成年,为了更好地保护未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建议双方先将二名子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从赔偿款总额中扣除,其他的再划分责任按比例分配,五原告均表示同意。综合上述事实,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刘某、刘梦分得赔偿款12万元;原告孙明分得赔偿款5万元;原告代国、尹梅分得赔偿款4万元。五原告对于法官的调解均表示满意,同时刘某也表示虽然代某去世了,但仍然会像以前一样对待代某的父母及孙明。此案因为主审法官的调解真正化解了五原告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