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里斯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刘某当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00元,这次调解又一次践行了司法为民的理念,树立了人民法院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
据了解,原告赵某在被告刘某门外,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随后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双方就医疗费等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经村委会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500余元。
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进行判前释法,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明饲养动物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归责原则等,结合情理、事理、法理悉心调解。近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本案的调解处理,及时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和谐诉讼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