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将不合格的磷酸一铵从河南郑州联系运送至我市,然后以每吨2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李某,截至案发,共售卖劣质磷酸一铵20吨,10月14日潘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已在建华区人民法院宣判并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以虚假地址注册郑州市腾鑫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自称是该公司的经理并在互联网上注册该公司的网站,宣传卖各种化工产品。2015年4月份,潘某与齐齐哈尔市在网上达成购销磷酸一铵协议。潘某以每吨25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20吨磷酸一铵,李某先付定金30000元,剩余20000元货到付款。4月17日,潘某通过网络联系以每吨900元价格购买的20吨磷酸一铵从郑州市发货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经鉴定,潘某所销售磷酸一铵为不合格产品。潘某于2015年5月19日在郑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数额为50000元,依法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潘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交纳罚金,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