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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设下“救情郎”的陷井 诈骗二十余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2-08 08:44:10


 

谎称公检法“通吃”,以帮助疏通关系为被害人亲属减刑为由诈骗被害人钱财,2015109日,建华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

去年9月,被害人张某的儿子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儿子犯了错,张某心急如焚,但她想到的却不是如何劝导孩子,使其坦白过错,争取宽大处理,而是把希望寄托于“手眼通天”的人物来“救”出自己的儿子。

张某儿子被抓后,儿子的女朋友、年仅19岁的姜某找到张某,谎称其叔叔在市政府工作,可以疏通关系将张某的儿子提前释放,期间,姜某先以需要请法院及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吃饭为由,骗取张某5000元。5天后,姜某谎称要与法院院长及副院长疏通关系,骗取张某38000元。10天后,姜某找到张某说已经“搞定”法院,但还要与检察院疏通关系,再次骗取张某10000元。

尝到甜头姜某并没有就此放过张某,而是想尽借口继续榨取张某的钱财,“救”儿心切的张某认为姜某是儿子的女友,在关键时刻能够不离不弃还帮着搭救儿子很是感激,没有对姜某产生任何怀疑,幻想着自己的孩子可以很快获得自由。在10月份一个月的时间里,姜某以去外地继续疏通关系、办理释放证明、请办案人员吃饭为由先后6次骗取张某156000元。最后借口用尽的姜某甚至以租借车队去看守所接张某儿子风光释放为由再次骗取张某5000元。就这样,姜某在骗取了张某共计214000元后消失的无影无踪。

两个月后,姜某被抓获,负责审理此案的建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归案后姜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同时对被告人姜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责任编辑: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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