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已经纳入刑事犯罪。因喝酒引发的“酒官司”也屡屡发生。2015年11月9日,甘南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喝酒导致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2014年7月12日,被告安某组织原告及一些亲属到安某姐姐家聚餐,席间原告赵某至少喝了4瓶左右啤酒,酒席持续近三个小时后,经安某等人劝阻未果后,赵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甘南三中校门口附近(聚餐场合至赵齐全家不足二里路),撞到路灯杆上,头部遭受重伤,住院治疗花费17万余元,遂以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安某夫妻二人及安某姐姐告上法庭。
甘南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虽无证据说明原告系酒醉驾车,但在较短路程、时间相对巧合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推定酒后驾车对事故的直接、主要的原因力。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其驾驶二轮摩托车没有准驾车证且未戴具有安全保护性能的头盔,自身存在重大过失,该原因力比例综合认定为90%;被告安某及姐姐席间全程饮酒,虽对原告酒后驾车行为进行了言语劝阻,但在原告离开时未尽护送、照顾的谨慎注意义务,考虑到基于亲情双方聚餐的初衷、原告饮酒是否过量未明及原告返家路程较短的因素,二被告对其过失行为应共同承担原因力比例的10%。至于被告王某(安某妻子),因未有证据证明给其席间有饮酒行为,则其不负有对原告的安全注意义务,故认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安某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15857.72元,安某姐姐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为促进家人感情交流而设的酒席,因原告不计后果,饮酒后依然驾驶摩托车,被告没有尽到护送、照顾的义务,最终导致亲人之间对簿公堂,使原本甜密、浓厚的亲情荡然无存。
法官提醒,在共同参加的饮酒活动中,同席饮酒者之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一人出现了危险或可能会出现危险,其他人都有适当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适当提醒、劝阻同席饮酒者不要饮酒过量,适当提醒、劝阻同席饮酒者不要从事车辆驾驶等危险作业,对同席饮酒者提供最基本的帮助、照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