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其家中喝酒,酒后因怀疑邻居张某对其饲养的鸽子下毒,毒死鸽子,越想越生气,持菜刀来到被害人张某家中将其头部砍伤。张某家属随后报警,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已被张某控制的王某抓获。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未构成伤残。
对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主要有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因如下:一、被告人王某因怀疑张某对其饲养的鸽子下毒故而殴打张某,并非为了满足其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二、王某殴打张某,但使张某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并未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损害。三、王某殴打的对象是特定的。故而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因如下:一、被告人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二、《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难以界定,经常出现两种罪名混淆使用的情况,要对行为人准确定罪量刑,首先要厘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区别,应当对两种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区分:
一、主观方面,二者均为故意,但故意的内容有区别。故意伤害罪的主观动机多样,但最终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积极希望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故意的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从而满足自身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二、从侵犯的对象上看,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利害关系人,通常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对象比较随意,可能是熟人,也可能是陌生人。
三、从侵害的客体上看,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复杂,既可能是社会公共秩序,也可能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四、对人体伤害限度的要求有所不同。寻衅滋事行为中,发生伤害结果仅限于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如果达到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则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而故意伤害罪造成被害人伤害的结果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
综上,本案中,笔者个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如下:第一、主观上,王某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且从其主观看来,并非无事生非,其认为张某毒害了其喂养的鸽子。第二、王某侵犯对象特定,并且其认为与张某有过节。第三、王某侵害了张某的健康权,并未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故而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