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反规避措施 解决法院执行难
铁锋区人民法院 李笑夫
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被称作“执行难”。这种社会现象已经成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符。特别是逃避、规避执行现象愈演愈烈,社会诟病也日益突出,大量的被执行人游刃于法律与道德之间,运用“灰色的智慧”,在趋利本能的主导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意避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采用不当的手段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公众给这类人取了一个形象的名字——“老赖”。这种规避执行的现象如不加以有效遏制,任其发展,社会危害不可估量,最直接、最显见的危害后果就是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制尊严受到损害。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失信逃债行为得不到惩处,反而能占到经济上的便宜,中国几千年“诚实守信”的古训将受到冲击,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将遭到嘲讽,社会诚信危机也将随之产生,大量通过规避获利的实例又势必引起他人效仿,进一步催生失信行为的产生,形成恶性循环,加剧社会诚信危机。
一、规避执行的主要表现
1、金蝉脱壳。就是被执行人在诉讼或执行阶段,为逃避执行外出躲避、长期不归、下落不明,或采取隐瞒、转移、隐匿甚至变卖可供执行财产来逃避执行,以造成“一穷二白”,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
2、瞒天过海。主要指被执行人以虚假的行为隐匿财产,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例如,被执行人将自己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所有权登记到他人名下;将公司盈利转化为个人财产;公款私存;多头开户;将企业经营资金存入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准冻结划拨的专项资金账户等等。
3、偷梁换柱。这类被执行人有的恶意降低履行能力,如为了规避法院执行,恶意转移或低价变卖财产,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或怠于追偿到期债权,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对财产虚设抵押、担保等;有的滥用诉讼程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假诉讼进行保全查封或谋取优先债权,滥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滥用案外人异议程序,利用和解协议恶意拖延、转移财产;有的公司搞假破产,或不经清算而注销,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利用公司改制转移资产,或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等等。
4、利欲熏心。这类被执行人从自己的经济利益出发,存在拖一天赚一天的思想,对所应履行的法律义务,能推则推,能拖则拖,能赖则赖。
5、煽动闹事。这类被执行人往往以聚众闹事、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理由或方式要挟、阻碍法院执行,达到逃避法律义务的目的。
6、人为设障。这类被执行人想方设法托关系、找门路,或利用特殊身份、特殊背景对法院执法活动进行干扰阻挠,千方百计给执行工作设置障碍,从而规避执行。
7、顽固不化。这类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漠,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重要性认识不够,明知自己已经败诉,负有法律义务,但仍然顽固对抗,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8、走为上策。这类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举家外出打工,有的企业瞬间“蒸发”,人去楼空,令法院既查不到人,又找不到物。
二、规避执行现象产生的原因
1、社会法治意识不高,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意识淡薄。在我国现阶段,部分公民甚至包括个别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在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人们的守法意识不强,法律素养较差,“法律至上”没有得到体现和落实。
2、相关法律制度滞后,执行手段不足,强制力度不够,制裁措施不力,对被执行人没有构成足够的威慑。
3、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资源过于分散,信用惩戒机制不够健全,守信成本收益失衡,在缺乏诚信的基础上,公民和企业的财产监管处于无序状态,助长了规避执行行为的滋生蔓延。
4、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如有的被执行人以各种特殊身份和地位干扰或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有的领导干部不坚持原则,不依法办事,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成为被执行人的“保护伞”,有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出于人情和私利拒绝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三、反规避执行的措施
反规避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及其他协助单位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反击、压制和处罚的各项体制机制和措施手段的总和,是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升管理水平,持续、有效地压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空间,致使被执行人无法律和体制漏洞可钻,其任何尝试规避的行为均将遭遇执行机制的反制。
1、深入普法,加强教育。一是加大全民普法,教育公民崇尚法律、遵守法律,形成“法律之上”的全民共识。二是法院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相关事项告知书,教育、提醒、诫告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绝不可以藐视法律,规避执行,如果规避执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是选择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经常性的广泛宣传、报道,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规避执行的危害和后果,凝聚共识,形成声势,为反规避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2、改进方法,创新举措。一是改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措施。逐步建立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平台和通缉网络对接的联合查控机制,快速准确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二是强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如果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依法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予以制裁。三是完善财产查询机制。建立与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车管等部门的查询共享平台,借助相关行业完善的网络信息系统,及时查询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建立悬赏举报制度,鼓励知情者积极有偿举报财产线索。四是规范协助执行行为。对于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澄清错误认识,即协助执行是法律义务,而不是友情赞助或友情配合,不履行协助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个别拒不配合、协助法院查询财产、控制财产的单位,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强制措施。
3、重拳打击,严厉制裁。一是依法适用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对查实的一般规避执行行为,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惩戒,罚款和拘留措施可以并用。二是对规避者采取公开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降低信用等级或取消行业准入资格等手段,进行信用惩戒,全面挤压规避者的市场活动空间。三是充分发挥刑罚手段在反规避执行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情节严重的规避行为,依法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4、广泛参与,综合治理。规避执行不是一个孤立的司法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遏制规避执行不良现象,不能单靠法院一家孤军奋战,要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形成长效机制。第一,法院和公安、银行、工商、税务、证券、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合作,积极支持和配合法院的查询、调查和执行工作,积极提供有关规避执行的线索。第二,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要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和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赢得广泛的社会支持,形成遏制、打击规避执行的合力。第三,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道德、舆论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多种方法,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倡导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形成反规避执行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