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山县某乡供电所合同制电工刘某、冯某因外出打工,分别于2010年4月、2014年2月找到被告人牛某,将二人所包村的电费收缴、电路维修、维护工作交给牛某,并将二人的工资卡交给牛某,工资由牛某领取,对此某乡供电所持默认态度,牛某于2014年4月份向供电所交纳风险抵押金5 000元,供电所将应发给刘某、冯某的福利发给牛某,2014年7月,供电所将牛某手中的原属于冯某的工资卡收回。在工作期间,牛某于2014年3月得知某乡供电所要委托某乡各村委会代收社员电表箱下移材料每户150元的信息后,于2014年4月份假借某乡供电所名义收取新农村92户社员电表箱下移材料费13800元,并占为已有,后又于2014年4月,将新农村10社主任靳某让其转交的该社62户社员的电表箱下移材料费9300元,占为已有。综上所述,被告人牛某共将154户社员的电表箱下移材料费23100元占为已有。案发后,上述赃款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牛某于2015年1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社员电表箱下移材料费后,将此部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牛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的被告人牛某利用职务之便,冒充单位的名义收取社员费用后,将此部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我们也可以看到职务类犯罪一般都与单位管理上的缺失有一定的关系,希望各个单位能以本案为戒,严格管理,不要给职务犯罪留下滋生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