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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中的几点做法

  发布时间:2012-07-05 10:02:4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中的几点做法

 

富裕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我院刑事审判庭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提高审判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提上日程,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审、庭后全过程。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被告人提供了一次悔罪的机会,减少了执行赔偿的麻烦和缠诉、上访案件的发生,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工作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做法:

一、换位思考调解法

在案件调解时,引导双方当事人在思想上交换一下位置,站在对方的角度去考虑,将心比心,让被告人能够充分感受到受害方在身体和精神上所遭受的双重伤害,增强被告人主动赔偿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同时也让受害方了解被告人的经济现状、赔偿能力和悔罪心理,促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做到换位思考,在互谅互让中达成和解协议。例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将佟某打成重伤造成十级伤残,但被害人佟某的弟弟将被告人打成轻伤,被告人辩解自己是正当防卫,并且自己也有伤,不同意赔偿,双方矛盾激化。在调解时,我们首先根据被告人提出的问题向其释明什么是正当防卫。通过讲解,被告人心悦诚服,自愿认罪。同时,我们让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多站在对方立场考虑问题的解决方法。通过工作,被告人同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在另一案件中作为被害人也可得到经济赔偿。这样,两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得以解决。

二、释明既得利益法

在充分了解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和同意赔偿数额后,通过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期望值的计算,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义务,明晰既得利益与期望利益之间的差距和期望利益实现的可能性,从而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例如:我院近期审理的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一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9万余元。在调解过程中,通过了解被告人的经济条件,得知被告人的家庭状况较差,赔偿能力有限。根据这种情况,结合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求,首先让双方当事人明白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使双方当事人清楚应当赔偿的数额,同时公示被告人的经济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向原告方讲解既得利益与期望利益之间的差距以及期望利益实现的可能性,最终双方以15万元的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

三、用准社会资源法

在调解中,我们邀请案件当事人的单位领导出面协调,解决争议焦点问题;利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或者比较信任的人从中劝解,陈明利害,使双方当事人都有一个良好的心理状态。例如:我院在审理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害人李某某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5万元的请求,并一再强调这是最低底线。经过我们了解,被告人无父无母,妻子因为他的犯罪行为离他而去,唯一一个姐姐生活条件并不富裕,要想筹措1万元都很困难,面对很难进展的调解,我们找到了被害人的单位领导,并邀请双方当事人亲属中具有较高威信的人员参加调解,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并通过他们做被害人的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成此案。

四、对症下药调解法

通过了解当事人的文化素质及心理动态,弄清争议背后的核心原因,找准发生纠纷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首先必须选准调解的突破口,针对我县地理位置特殊,碾北公路、111国道横穿我县的实际情况,交通肇事案件增多,在审理外地车辆肇事案件时,交警部门在结案前与法院进行沟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扣押肇事车辆,从而为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奠定了基础。例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件,肇事者及车辆均是外省户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们依法扣押了肇事车辆,在调解时,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4万元。充分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个案责任划分法

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表现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亦是如此,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的发生,往往受害人也有一定责任。我们在调解此类案件时,必须准确划分责任,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例如:我院近期审理的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人在合理的请求范围内,超标准提出了18万元的赔偿请求。调解中,被告人提出虽然本人经济条件较差,赔偿能力有限,但由于自己的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了伤害,按照法律规定,合理的部分一分都不会少。针对这种情况,法官耐心地向原告方讲解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及被害人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况,并告知超标准的无理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此基础上,我们严格划分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使双方都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最终以13万元的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

六、冷热分施调解法

调解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法官要有足够的耐心,倾听他们的意见,不厌其烦地为他们解答,对双方当事人态度积极的,要趁热打铁,及时进行调解。对于情绪过激的当事人,不妨采取“冷处理”。通俗的说就是“拖”的方式,这里的“拖”并不是推拖的同义语,而是寓调于拖,寓劝于拖。例如:我院近期审理的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同住一村,因琐事厮打,致被害人脾破裂后摘除,造成重伤的后果。调解时,由于积怨较深,双方情绪比较激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适时地将案件放下来,给双方足够冷静的时间,然后经过我们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以法官的诚信和情感,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最终以5万元的赔偿数额达成和解协议。

在审判实践中,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的态度往往不同。有的被告人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按照标准赔偿;有的被告人态度不积极,或者片面强调被害人的过错,或者虽表示愿意赔偿却又以赔偿能力有限为由,过分推托赔偿责任;有的被告人态度蛮横,干脆不赔。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我们不能单独运用一种调解方法,而是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自己的调解经验,适当调整或者综合运用上述各种调解方法,使之相互渗透、相互协调、相互作用,在当事人充分明白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达到互谅互让,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通过调解,使被告人积极主动并竭尽全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表达其认罪悔罪的积极态度,同时能确保被害人民事权益得以实现,并能尽快从经济的困扰中解脱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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