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许多人都看过电影《被告山杠爷》,这是由李仁堂主演的电影,故事发生在80年代初期的南方偏远山村—堆堆坪,“山杠爷”是村里的最高党政领导人,他全心全意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关心民众,威望极高,深得村民的拥戴和尊重。他的治村理念就是“国有国法,村有村规,如果把一个村看成一个国家,村规就是国法”。
于是出现了下列情节:征粮中,“山杠爷”让村民把“钉子户”绑了,关进村里的“大牢”,却暗中给送糖水喝;谁家媳妇不孝顺,当街示众,致人寻短见;私拆他人信件,却自认为是正当“审查”。这些“离谱儿”的村规民约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整治”作用,实属自立家法,以人治人,与法律规定格格不入。
我们所倡导的村规民约,要置于法制的大背景下。用宪法和法律指导、约束、规范村规民约,以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依法治村和稳定农村经济与社会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村规民约要因地制宜,相得益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依照村民集体的意愿,经过民主程序而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它是用来填补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来替代法律的,更不能与已有的法律相冲突。
村规民约要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对村规民约最基本的要求,这就意味着村规民约不得含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合法权利的内容。也就是说,村民自治应当“依法而治”,要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政策。因此,村规民约中的内容,凡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或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够用来约束村民。
村规民约是用来规范村民行为的,而不是用来整治村民的,希望每个村都有一部既符法律又合民意的村规民约,让人们在和谐的氛围中自由自在地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