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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条件下司法公开的路径探索

  发布时间:2015-12-22 15:34:27



新媒体发展至今,对于它的定义众说纷纭,我个人比较倾向于闵大洪的观点:新媒体从延生的角度看,强调的是“从无到有”;从技术的角度看,应是“数字媒体”。其特征有:将各类的传播形式融于一身;互动、参与;所有人向所有人传播。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新媒体有区别与传统媒体的鲜明特征,那么受众面对新媒体相应的也在发生着变化,受众指的是一对多的传播活动的对象或受传者。受众是一个多变的群体,不同的媒体有着不同的接受对象,也就是受众。在传播学的发展史上面,受众在不同的阶段是不同的,充分了解新媒体条件下的受众才能更好的进行司法公开、才能正确引导受众对司法的舆论导向。
一、媒体时代下的受众
传播无处不在发生着,传播是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新媒体的产生,受众的变化,这一切都可以用传播学的观点来解读。我们最熟知的有拉斯韦尔关于信息传播的“5W模式”、施拉姆关于传播学的观点、麦克卢汉等等,这些传播学的先驱为我们解读阐明新媒体时代下受众的嬗变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来源。
(一)传播方式上:新媒体传播方式的多样性与受众的接受性
对于不同的传媒,媒体的传播方式也会发生着变化,随之受众的接受方式也会相应的发生变化。根据拉斯韦尔的“5W模式”,传播方式是建立在媒介的基础上面的。相比起传统媒体来说,新媒体的传播方式是多样性的,受众的接受性也是不同的。
正如麦克卢汉所说,媒体是人的延伸。任何一种传媒技术的发展,是按照人的需求来进行的,媒体的出现是与人的某些身体功能相协调,或者弥补人身体上的不足之处。报纸在早期出现的时候,人们是希望通过这样一种媒介手段了解最新的资讯,人们调动的是人们的双眼,而且由于报纸面积的有限性以及报纸不易保存,人们往往只能获得一部分的信息,而且报纸这个时候也只是局限在一部分的知识分子手中,对于普通不识字的受众来说,更是谈不上接受性。广播时期,通过声音进行介质传播,用麦克卢汉的观点是,媒介充分的延伸和发展了人们的听觉系统。广播无时无刻的双重占有性:即人们可以一边干其他事情,也可以一边听广播。这样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受众,受众接受信息的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可以在家里、学校、车上等任何一个有广播的地方均可。而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大大改变了人们的接受方式,智能手机是最典型的新媒体时代下的一个载体。手机由于自身的特点,它能够使得人们随时随地接收信息,并且视屏通话的出现,大大缩短了人们之间的距离,人们可以通过图像,感觉像是在面对面进行交流,这样的一种交流方式,可以说是原来的人际传播的再现。新媒体的传播方式结合了人际传播的特点,使处于异地的人们能够像在面对面进行交流。人们的接收方式随着新媒体的多种传播方式发生着变化。
关于“地球村”的预言是麦克卢汉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基于在新媒体的情况下,现在人们能够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资讯,多样的传播手段使得人们不再局限于一种单一的接受方式。报纸、广播、电视在新媒体的环境下,改变了传播方式。报纸不再是通过纸这一媒介,人们可以通过网络、电子阅览器的方式进行浏览。可以说,新媒体使得传统媒体发生变化,新、旧媒体之间的融合,媒介传播方式的多样性,也使得受众接受的方式发生着改变。
(二)传播内容上:新媒体传播内容的丰富性与受众的广泛性
内容是媒体承载的东西,同时也是媒介的支撑与基础,受众通过传媒接收内容。“内容为王”这是我们在谈到媒体的时候提到的一个观点。内容是媒体生存发展的生命之水。但是不同的媒体,他承载的内容也是不同的。报纸由于纸张的限制承载的内容是有限的,手机的短信也只能限定在短短的100多个字,而互联网却能容纳海量的信息。这样大大扩大了受众的主体,在传统媒体下只能接受一部分的受众,而新媒体大大改变了这样的一个格局。
受众的需求决定传播的内容,“使用与满足”正是基于这样的一个基础在20世纪40年代的时候被提出来的。该研究把受众成员看做事有着特定“需求”的个人,把他们的媒介接触活动看做是基于特定的需求动机来“使用”媒介,从而使这些需求得到“满足”的过程。[5] 一方面,受众在不同时期的需求是不同的,根据不同的“需求”,通过不同的传媒内容来得到“满足”。在传媒技术发展的初期,受众可选择的媒体很少。初期受众通过报纸获取信息,报纸的内容一般报道的是最新的信息,基本上能够满足受众的需求,但是报纸的内容不能包罗所有的内容,于是报纸在报道内容的时候也是不同的,比如有严肃性的、娱乐性的、实时性的等等,那么每一种不同性质的报纸只能是面对特定的受众群体,报纸的受众相对狭窄。同样在广播时期,广播的内容也是进行分类的,由于广播不易保存,人们错过的内容往往不能够再重听,受众面对这样的内容往往积极性大大降低了。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的娱乐范围也大大增多了,人们对于媒体的要求大大提高了,正是这样,新媒体海量的信息能够满足各种不同的受众群体,人们可以再互联网上轻松获取自己想要的内容。另外一方面,新媒体的内容也能改变受众的接受范围。媒体是适时根据受众的需求而做出内容的改变,新媒体的出现时结合了报纸、广播、电视等诸多媒体的特征融合在一起,这样新媒体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优势使得受众面大大扩大了。
总之,新媒体的内容的海量性使得受众接受的范围发生了变化。受众之所以接受新媒体,并随新媒体发生变化,也是基于自身的需求,来获得自己身心的满足的[6]。
(三)传播反馈上:新媒体传播反馈的及时性与受众的主体性
传播是发生在传者与受者之间的,在信息传播到受众那里,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效果,受众是否对传播的内容感兴趣。在传播学初期的研究阶段,人们认为,受众对于传播的内容都会接受,受众是被动的个体,缺乏反馈这一个重要的因素。随着媒体技术的发展,新媒体在与受众的互动性上面远远高于传统媒体,受众能够及时的进行反馈[7]。
在新媒体时代下,现在人人都是一个自媒体,人们可以对讯息进行自由的发布与评论。在传统媒体时期,媒介内容的把关都是由媒体自身来进行的。比如报纸、广播、电视等等,受众接受到的讯息都是由媒体把关之后所接收到的。所谓把关,即对信息的筛选与过滤。受众在信息内容的反馈上面,无论是在方式上,还是在时间上面都是受到限制的。报纸的反馈手段一般是通过信件或电话,而广播、电视可能在播放讯息的时候通过电话进行及时反馈,但是受众的反馈群体是很小的一部分,而且在方式上也是不便捷的[8]。随着互联网的兴起,新媒体日益成为人么生活中的主角,一方面,人们可以在网上对讯息进行同步的反馈,比如在互联网上面,媒体设置官方微博,人们可以对所阅读的信息进行及时的反馈。最新的电影,人们可以通过电影的官方账号可以一边看电影一边进行评论,电视剧的播出,同样受众能够与一同收看的受众进行实时的交流与猜测。另外一方面,受众也充分的拥有自由,受众对阅读的信息能够进行自由的转发与传播,这样受众的主体性相比以前来说大大加强了。
总而言之,新媒体由于自身的特征,它能够对信息进行实时的反馈,受众的主体性大大增强,受众不再是被动的坐在电视机等媒体后面的“沉默者”,而是成为了主动的“发声者”。
二、司法公开的价值
(一)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裁判结果的公正必须以程序公正为前提,而程序的公开透明正是程序公正的核心内容。唯有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整个司法活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继而实现司法在阳光下运行。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故司法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目标,建设公正高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必须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要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加强司法活动透明度,切断司法腐败的渠道,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
(二)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与信任的程度。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错综复杂,其中一大重要因素便是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还未能得到充分实现,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更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维护司法权威,就必须将司法活动置于开放、透明的环境中,令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直接受到人民群众监督,唯此才能消除司法的神秘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司法公开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社会矛盾日益激化,人民法院化解涉诉矛盾的压力更是与日俱增。司法公开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获取案件审判信息的重要渠道,是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良性互动和沟通的体现,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通过司法公开,人民群众能充分了解法院的整个审理过程,并对最终裁判结果产生认同感,即使败诉了也不会对法院产生不满,对司法产生不满,能有效地消除误会、化解矛盾,避免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新媒体条件下司法公开的路径探索
传媒技术的日新月异,对于前进中的司法公开来说,如何在新媒体时代,准确的把握受众的心理,对受众进行准确的定位,这无疑是司法公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以下是笔者对司法公开路径的几点思考。
(一) 提高司法公开的创新能力
有人说,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必将给司法公开带来一定的打击。因此,司法公开应该要做的是,能够继续保持创新能力,我们知道司法公开最大的优势就是自身的信誉度。这是其他平台无法取代的,在互联网上面面对众多的讯息,受众对信息的信任度并没有那么高,在发生重大事情的时候,人们还是倾向于看看官方媒体的观点与看法。故而,面对受众的改变,司法公开要做的是继续保持自身的公信力,其次与新媒体结合,改变自身的传播方式及渠道,司法公开只要能够继续发挥自己的优势,扬长避短,必然能够得到受众的青睐的。司法公开保持创造力,这样才能在时代的潮流中不被淘汰掉。
(二)司法公开的品牌建构
如果有人还不知道互联网是什么,肯定会受到别人的鄙视。现在新媒体已经逐渐渗入人们的生活当中。新媒体由于本身是根据受众的自身需求产生的,故而自然在大部分的功能需求上面能够迎合受众、满足受众,但是互联网等新媒体出现也有一个重要的弊端,在受众心中的可信度不高,如何强健自身的品牌这是新媒体要考虑到的。一方面,我认为,司法公开要与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合作,利用传统媒体的品牌优势与新媒体多样的传播方式相结合,一定能够使得自身的优势得到更大的发挥。抓住受众的依赖心理是司法公开要充分考虑到的问题。另外一个方面,司法公开应该继续保持自身的优势,能够充分尊重受众的需求,其次在内容方面,司法公开要使得传播的信息更加富有立体感与趣味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公开也需要相应的往深度发展。只有深度的新闻,这样才能取信于受众。当然,最根本的还是媒体应该本着对受众负责任的态度发展,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受众的认可,才有可能在时代的角逐中获胜。
(三)强化法院工作各环节的依法公开。
推行“阳光司法”必然减少“暗箱操作”。把审判工作全过程依法主动呈现在社会公众的目光之下,透明的司法程序和行为不仅能消除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产生的合理怀疑,而且还能成为历练法官队伍、检验审判工作质量的试金石。基层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从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方面依法进行全方位的公开,其中重点强化当庭宣判,当庭裁判与庭审中的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一气呵成,紧密相扣,可以降低“暗箱操作”的机率,减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理怀疑的理由,满足他们对司法公开最直接的要求和愿望,真心实意信服、遵从人民法院的裁判。           (四)加大司法公开的经费和技术投入。
司法公开各项措施的落实,并不是把法院审判工作流程简单生硬地“裸露”在公众面前,更多的是要用公众容易接受的方式、生动多彩的形式展示在公众面前,这就要求基层法院在基于审判工作的原态上对司法公开的形式采取多样性,必须要一定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提高司法公开平台的科技含量。现代社会网络技术日益发达,网络已融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之中,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更加适合于通过网络公开、公示。应着力加强数字法庭的建设,通过数字技术达到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笔录同步输出展示、证据同步陈列展示、庭审全程同步网络直播和数据同步载入网络服务器,让庭审定格,使公正能再现,让社会公众足不出户便能看到真实的庭审情况,感受司法的公开、公正、便捷。
(五)提高司法公开互动双方的参与能力。
通俗来讲,司法公开就是法院、法官“做”,社会公众“看”,司法公开的目的和成效也在于两者的良性互动。法官作为“演员”,要具备一定的“演技”,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职业道德水准和庭审驾驭能力。基层法院要加强对干警的教育培训,培养法官娴熟的适法技能和良好的司法礼仪,不断提高法官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社会公众作为“观众”,要具备一定的“欣赏水平”。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文化素养、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让社会公众对法律有绝对的信仰和敬畏,对法官要有足够的尊重,并热心民主法制建设,关注和支持法院工作。基层法院要立足本地社情民意和本院的实际情况,注重对民众的司法引导,用群众易于理解、乐于接受的方式推进司法公开,使法院和民众在司法公开中形成良性互动。
(六)完善司法公开的长效机制。
司法公开是一项司法制度,必须要有长效机制来保障。基层法院必须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组织领导机制,在全院形成领导重视,齐抓共管的组织机构;要制定合理的考评考核机制,从法院采取的措施、法官办案中的表现和公众满意度调查等方面入手,对司法公开工作进行全方位考评;要强化司法公开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主动接受来自各方对司法透明度的监督,细化落实司法公开职责,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建立健全司法公开问责表彰机制;要完善司法公开的保障机制,加强在人力、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投入,不断完善立案大厅、科技法庭、信息公开平台、网络平台等硬件建设。
四、结语
总之,关于受众,无论是对于法院来说还是司法公开本身来说,都是一个永恒的时代命题,可以说,把握受众、了解受众、更准确的定位受众是更好实现传播效果的前提。新媒体时代下,面对错综复杂的环境。法院更应该准确定位受众,把握受众心理,从而更好的实现传播司法理念、进行司法公开的良好效果,使自身不仅是传播范围广的媒体,更是影响力、公信力大的媒体及平台。

责任编辑:王春华    

文章出处:《鹤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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