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量刑情节的归纳原则
《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规定了15种常见量刑情节,其中法定情节6个,分别是未成年犯、未遂犯、从犯、自首、立功、累犯;酌定情节9个,分别是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前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期间犯罪。只规定这15种量刑情节,主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
(一)常见性
主要根据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频率进行甄别,并对其中最常见的量刑情节进行规范。对于最常见的量刑情节,由于实践中频频出现,常常适用,因此,有足够的经验和实证分析结论进行规范,而且,规范了最常见的量刑情节,就可以基本上实现量刑均衡。对于适用频率较少的量刑情节则暂不作规范。比如,在起草《量刑指导意见》过程中,曾对犯罪预备、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等法定情节均予以规定。后来在讨论中,法学专家们认为上述法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频率较少,虽然刑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刑法的规定是出于这些情节在刑法适用中的特殊性而规定的,而并非考虑其在实践中的适用频率。对于这些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频率较低的量刑情节,研究的还不够深入,经验还不够丰富,对其进行规范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因此暂不规定这些情节。
(二)把握性
只对有足够把握,不会引起争议,不会被误读的常见量刑情节进行规范。比如,对醉酒后犯罪、预交财产刑、超额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进行了规定。后来认为上述情节容易被社会误读甚至引起非议,故一律予以删除。
(三)普遍性
只对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总则性量刑情节进行规范,对于只适用于一类犯罪甚至个别犯罪的量刑情节,不在这部分规范。在《量刑指导意见》第四部分“常见犯罪的量刑”中,对故意伤害罪中的一些量刑情节如伤残、犯罪后抢救被害人等情节进行了规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该模式,细化其他几类犯罪的相应量刑情节的适用幅度,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狭义性
原则上只规范狭义上的常见量刑情节。特别是《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9种酌定情节,基本上都是狭义上的量刑情节,分别是罪前情节1种,即前科情节;罪后情节5种,分别是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对于广义上的量刑情节,即犯罪事实本身的情节,如犯罪的起因、动机和目的,犯罪时间、地点、对象、工具,犯罪主观故意或过失程度等很重要也很常见的情节,一般不在这部分进行规定。这些犯罪事实方面的情节主要用于确定基准刑,故原则上放在《量刑情节意见》第四部分“常见犯罪的量刑”中进行规范。
二、非常见量刑情节的归纳和适用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15种总则性常见量刑情节,其中,在故意伤害罪部分还就故意伤害罪规定了一部分常见的适用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情节。但是“法有限、情无穷”。量刑情节总是千变万化的,不管如何详尽,也不可能规范一切量刑情节。《量刑指导意见》之所以规定这15种情节,并不表明量刑时只能或者必须优先考虑这些情节,而仅仅是因为它们更加常见,对其规定适用幅度更有经验和把握。对于本意见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只要是案件中客观存在的,在对案件进行量刑时就一定要适用,并确定适当的比例。因此,法官量刑时,必须查清一切与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将所有量刑情节都纳入考量范围,使每一个量刑情节都得到实际评价,做到全面、准确、公正地裁量刑罚。
对于《量刑指导意见》没有规定的量刑情节,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增加规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如果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均没有明确规定调节幅度的量刑情节,法官不能因为没有规定就不适用,而是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案件和情节的具体情况,参照《量刑指导意见》最相类似的情节和适用幅度,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确定幅度予以适用。此种情况下,法官更应注重说明量刑理由。要说明在个案中究竟增加考虑了哪些情节,这些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有多大。
各地法院应当定期进行研究总结,并适时予以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也将根据各地法院的实践和汇总情况,继续总结一些量刑情节。